請問刑276「從事業務之人」身分,是罪責要素或構成要件要素? - 工作
By Oscar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例如:甲是計程車司機,不慎於工作時撞死人。 請問作答時應該1. 先成立「刑276 I過失致死」後,再依個人刑罰加重事由,論以「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OR2. 先後成立「刑276 I過失致死」和「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最後依法條競合之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僅論以「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 「從事業務之人」的身分,是罪責要素or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謝謝。
謝謝。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1-11-05T10:03
at 2011-11-05T10:03
從事業務之人當然是以其"從事業務範圍"以及"輔助範圍"都算,依題意"甲是計程車司機,不慎於工作時撞死人" 所以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這和肇事逃逸一樣的理論。簡單的說明你應該就會明瞭,不懂你就在翻一下國考用書就知道了
2011-11-14 12:59:41 補充:
這跟我老師說的一樣有爭點,如果是罪責要素定於業務過失致死的行為人那麼會造成更大的爭議,而是因該要去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過失"之區分,有兩個寫法,其中一個是你大部分人所說的那樣。
By Zanna
at 2011-11-07T08:47
at 2011-11-07T08:47
這裡的身分要件所造成的差異
不是侵害(不法)程度,而是規範的期待(罪責)程度
(因為ㄧ般人過失致死跟計程車司機過失致死在對法益的侵害性上沒有差別,同樣都是「致死」)
2011-11-08 12:00:53 補充:
ㄧ般人跟特殊身分人都有能力犯的罪
其身分多屬罪責要素
Related Posts
工作態度有點長!但請你們幫忙
By George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
這樣換工作是不是太快了!
By Ida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
~請幫我算紫微斗數~.
By Elma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
八字可看出何時出運?
By Heather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
紐約工作三個月的生活費?
By Joe
at 2011-11-03T00:00
at 2011-11-0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