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276「從事業務之人」身分,是罪責要素或構成要件要素?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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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1-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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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是計程車司機,不慎於工作時撞死人。 請問作答時應該1. 先成立「刑276 I過失致死」後,再依個人刑罰加重事由,論以「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OR2. 先後成立「刑276 I過失致死」和「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最後依法條競合之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僅論以「刑276 II 業務過失致死」。 「從事業務之人」的身分,是罪責要素or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謝謝。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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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1-11-05T10:03
這跟罪責要素一點關係也沒有,因為計程車司機根本連"主觀犯意"都沒有,何來的罪責?
從事業務之人當然是以其"從事業務範圍"以及"輔助範圍"都算,依題意"甲是計程車司機,不慎於工作時撞死人" 所以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這和肇事逃逸一樣的理論。簡單的說明你應該就會明瞭,不懂你就在翻一下國考用書就知道了
2011-11-14 12:59:41 補充:
這跟我老師說的一樣有爭點,如果是罪責要素定於業務過失致死的行為人那麼會造成更大的爭議,而是因該要去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過失"之區分,有兩個寫法,其中一個是你大部分人所說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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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1-11-07T08:47
是罪責要素的構成要件
這裡的身分要件所造成的差異
不是侵害(不法)程度,而是規範的期待(罪責)程度
(因為ㄧ般人過失致死跟計程車司機過失致死在對法益的侵害性上沒有差別,同樣都是「致死」)
2011-11-08 12:00:53 補充:
ㄧ般人跟特殊身分人都有能力犯的罪
其身分多屬罪責要素

工作態度有點長!但請你們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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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1-11-03T00:00
記得剛17歲時我到生鮮百貨工作我一直很想站收銀可是我都只有賣場補貨的機會那時候有一位經理跟我說:(你要積�� ...

這樣換工作是不是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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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1-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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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算紫微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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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1-11-03T00:00
女國曆1982/8/23辰時希望各位大師能幫我解命盤姻緣.事業.正財.偏財事業做美髮適合嗎可以自己開店會賺錢嗎適合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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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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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1-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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