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訴有無管轄恆定原則的概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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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向高等法院起訴甲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高等法院審判中,法官變更起訴
法條為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法院宣判辯論終結,宣判被告甲觸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10月,請問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題目來源:讀
書會成員出題討論)

成員們就我回答的內容出現了一些疑問,
因為在我回答內容第2點的(1)說到事物管轄沒有管轄恆定的適用,
但我後來才想起管轄恆定原則好像是民訴的概念,
但我拿來論述刑訴的題目請問這樣可行嗎?
如果在國家考試可以這樣寫嗎?(我是考司四書記官)
所以想請問管轄恆定原則這個概念在民刑訴之間是可以共通的嗎?
再麻煩各位先進前輩指導了,謝謝。

以下是我在讀書會回答的部分:

1.依刑訴第4條之事物管轄,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應屬高等法院管轄一審之案件,
故檢察官起訴於高等法院,高院應有管轄權無疑。

2.惟於審判過程中發現案件由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之罪名轉為刑法第132條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罪之罪名時,高等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並得繼續審判,需視事物管轄之性質,
是否具備管轄恆定:

(1)事物管轄之有無,應依起訴時至最終裁判時定之,故定事物管轄之基準以「起訴時」
與「裁判時」為準。因此,只有起訴時有合法權源是不夠的,事物管轄的權源必須從起訴
開始到終結裁判時都存在才合法,非如土地管轄只要起訴時有管轄權源即可。故可謂:「
事物管轄沒有管轄恆定的適用」。

(2)承上所述,本案中,以洩漏國防秘密罪起訴時,高院管轄合法,但裁判時罪名變為洩
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由於事物管轄無管轄恆定適用,故認定基準尚包括「裁判時」,由於
裁判時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故應移轉由地方法院審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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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6-01-22
考管轄錯誤判決?
Sarah avatarSarah2016-01-25
對,其中一個考點。
Tracy avatarTracy2016-01-26
管轄恆定原則的狀況是...?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01-28
不是用在行政法上嗎?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1-29
就是不因起訴後定管轄情事之變更而影響法院之管轄。民訴第27
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但管轄恆定這是民訴的概
念,我想請問可以允許這樣的名詞出現在刑訴的答題裡嗎當我在
Quanna avatarQuanna2016-02-01
論述的時候,因為其實我的回答很大部分也都是參考參考書上寫
的,當然書上也有論述到管轄恆定,我只是想要確定在國家考試,
這個概念寫在刑訴的答案卷上,改題的老師會不會覺得不妥,甚
至會扣分,謝謝。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02-03
不曉得貼網址有沒有關係,我是參考第三題的第一小題回答的,再
麻煩指正了謝謝。
http://goo.gl/jMeZOv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2-05
原PO你先自己想看看,沒有土地管轄的法院所為之判決是不
是違法判決?
Freda avatarFreda2016-02-10
^權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02-13
是違法判決沒錯,所以p大想要傳達的意思是?@@
Doris avatarDoris2016-02-17
所以板上PO的原文我的擬答第2點括弧1這樣答題OK嗎?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2-17
我翻了兩本刑訴教科書的管轄部分,都沒有引用「管轄恒定
」這個詞。google過大概就補習班有人用,建議就不要用這
個詞會比較好。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02-22
感謝p大的指導,我了解了,謝謝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