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訴有無管轄恆定原則的概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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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恆定:起訴後管轄之事實有變更者,不影響於訴訟繫屬時已

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惟刑事訴訟法之客體係法院審理後,方能確定其起訴之範圍,

故不能僅依"起訴"而逕認"該受理之法院已有管轄權".

擬答:
按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
,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指控之犯罪事實為準,
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載,固可供法院之參
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
載內容予以判斷,法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之拘束[100台
上616],惟高等法院於審判中,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即屬刑事法第4條本文,是以法院本應認檢
察官依264條第1項起訴違法,而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該案件
於地方法院.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錯誤請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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