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買回" "可賣回" "可轉換" "公司債",
其發行人和投資人對於其屬於發行人的"買回權"應如何認列?
因為我看課本僅提到"可賣回" "可轉換" "公司債",
以及發行人自公開市場買回,
但沒有提到發行人行使買回權的例子,
所以想請教大家這個買回權應如何認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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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發行人和投資人對於其屬於發行人的"買回權"應如何認列?
因為我看課本僅提到"可賣回" "可轉換" "公司債",
以及發行人自公開市場買回,
但沒有提到發行人行使買回權的例子,
所以想請教大家這個買回權應如何認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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