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知識大大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有何分別呢? - 工作
By Andy
at 2009-04-27T00:00
at 2009-04-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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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問為何申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是不一樣ㄉ呢?那一般未婚而單親扶養1名子女又處失業中....是不是不能申請低收入戶呢??那低收/中低收ㄉ差別在哪呢!!
☆希望了解ㄉ人多多給我知識交流吧!!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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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9-04-29T03:03
at 2009-04-29T03:03
建議你先去找當地里幹事或公所社會兒童福利課(科)詢問能否申請
『單親家庭兒少補助』或『特殊境遇家庭補助』下列條文你參考看看:
*** 台北縣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最後更新 98年3月31日)
申辦項目 /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壹、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
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98年度為新臺幣16,188元)
,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
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ㄧ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侵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貳、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新臺幣1,400元。
(二)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
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一、臺北縣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二、臺北縣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含1年內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里幹事辦公室辦理申請
交付方式:由板橋郵局以存簿轉帳逕撥申請人
處理期限工作天:資料齊全公所文到14天
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教育補助
服務說明:
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9000元;但實際繳費金額
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
二、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得補助差額。
三、已領取扶幼計畫補助,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每年6月1日-6月30日及12月1日-12月20日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三、列冊之中低收入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中低收入戶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其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未超過650萬元或(股)利息未超過80萬元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雖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應備證件:
一、臺北縣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二、臺北縣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含1年內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里幹事辦公室辦理申請
交付方式:由板橋郵局以存簿轉帳逕撥申請人
處理期限工作天:資料齊全公所文到14天
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2009-05-01 08:54:57 補充: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即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2.5倍,其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未超過650萬元或(股)利息未超過80萬元,其中利(股) 息之額度得由本府按當年度臺灣銀行公告之存款利率,比例調整之,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2009-05-01 08:55:40 補充:
應備證件:
一、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全戶戶口名簿、低收入戶證明
(五)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暨合約書影本(五)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2009-05-01 08:56:22 補充:
三、中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境遇婦女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
(五)全戶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
(六)社會救助調查表
(七)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里幹事辦公室辦理申請
交付方式:由本府逕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工作天:資料齊全公所文到17天
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2009-05-01 08:57:09 補充: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最後更新: 98/04/20)
服務說明:
1.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托之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每年3月、9月提出申請。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戶年滿3足歲至4足歲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2009-05-01 08:57:45 補充:
應備證件應備證件:
一、臺北縣政府○○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及身分認定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籍資料清單。
五、領款收據。
六、○○年度(○○學年度第○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幼童繳費收據正本黏貼用紙。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里幹事辦公室辦理申請
交付方式:由本府逕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工作天:17天
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2009-05-01 08:58:58 補充:
以上資料是台北縣的資料,你參考看看。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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