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外婆可以收養外孫嗎? - 工作
By Hedy
at 2009-12-14T00:00
at 2009-1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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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姐幾年前因為肝硬化去世了.我大姊夫前幾天也去世了,我大姐的小孩目前約6歲,她的爺爺因為糖尿病鋸掉了雙腿,她的奶奶中風,她的叔叔家裡小孩多不想多一各負擔,所以想要把小孩給我媽帶,我媽因為考慮監護權的問題,怕帶大養大又被要回去,所以想說要帶就要用收養的方式,請問外婆可以收養嗎?收養就會有監護權嗎?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我媽沒有工作只有以前的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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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09-12-17T19:34
at 2009-12-17T19:34
我有去問社會局
要監護權需要先去法院申請監護權
最好請律師寫申請書
法院會派社工到府訪視,看生活環境適不適合小朋友
如法院把監護權判給外婆
去社會局問可否申請低收入戶
祝福你們
2009-12-14 14:56:33 補充: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15萬元為限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4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4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台北縣: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2009-12-14 15:00:48 補充:
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009-12-14 15:01:27 補充: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2009-12-14 15:01:44 補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2009-12-14 15:03:41 補充:
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 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009-12-14 15:04:24 補充: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2009-12-14 15:05:15 補充:
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2009-12-14 15:11:19 補充:
最好讓小朋友爸爸那邊的親人寫放棄監護權,無能力撫養
那外婆要小孩的監護權應該沒問題
By Leila
at 2009-12-18T14:06
at 2009-12-18T14:06
男方那邊都不想多一項負擔了,不過在接來養育之前,先趕緊去各地的鄉鎮市公所
或是社會局詢問關於這方面的相關扶養,收養,各方面的問題
在來問清楚之後,當然還有一項也是很重要,那就是要跟男方那邊的說清楚
白紙黑字,口說無憑ㄛ
因為人本來就是這樣,有誰願意白白幫人家養小孩呢
目前小孩是六歲,似懂非懂的年紀
如果可以的話,你們這邊可詢問已逝女婿的家人,小孩是否可讓他從外公或外婆的姓
因為姓氏有可能會牽涉到往後的一些爭執及問題
甚至,媽媽幫姐姐及姐夫把小孩養大後,人家會要回去認祖歸宗
因為,就像你說的監護權不在你們這邊
很有可能對方會把小孩爭回去
說難聽的,小孩的父母都不在了,人家怎麼可能會好好的善待這個小孩
況且,他們大大小小都吃不飽了,怎麼還會想在去養其他的小孩呢
By Lydia
at 2009-12-17T18:21
at 2009-12-17T18:21
正常人不懂太多~
就算懂只懂一點點!!
他們管道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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