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近日在讀書時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感謝
一 民總和刑總的考試裡 若要引到實務判決
引的方式是怎樣呢
例如 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59號判決 請問這樣寫法對嗎??
另外因民刑事都是最高法院管轄 所以不管是民刑事的判決開頭都是最高法院嗎
請問是這個原因嗎 謝謝
二 刑總我是上紀綱的課程 記得上課時老師說像不作為殺人犯 法條要帶到15和271
但想請問的是是要怎樣寫呢 有怎樣的格式
另外我看一些擬答未寫法條 直接完整的寫如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既遂犯
就沒有寫15和271了 請問究竟怎樣才是對的呢??
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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