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全業法第四條規定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
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請問依第四條第低一推定,住戶誤觸地下室灑水系統,請問保全不會關閉灑水系統,是否合理???
一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
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請問依第四條第低一推定,住戶誤觸地下室灑水系統,請問保全不會關閉灑水系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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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會關 也要知道如何緊急應變
一般住家大樓的保全(管理員) 如果不熟識該標的物建築的地理環境以及死角
消防設備及緊急災難應變方針
那就如同警察不知道如何使用槍枝是一樣的道理
警察的工作技能是開槍
消防隊的工作技能滅火
醫生的工作技能是醫療救護
保全(管理員)的工作技能不就是 門禁管制以及標的物地理環境了嗎?
例如:保全可以從事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的業務,但是執行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的業務到什麼程度?那要視當事人間的契約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