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是這樣我在2011年4月11日早上7點30分借機車給同事當時他說因為被公司外派工作需要機車所以跟我借說當天下班就會還我我也沒想太多就借他結果到今天2011年4月14日他都還沒還我人也消失找不到了我去報案警察說要我先寫存證信函給他過了我給他的期限(我想再給他五天時間)我才可以告他侵占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寫><....還有我寫好是要影印三份一份給郵局一份給我一份寄出去這樣嗎?
請問存證信函要怎寫...感覺好困難><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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