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怎麼申請低收入戶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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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9-03-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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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技生 三年級 單親家庭 我是住台南縣 但在苗栗唸書
爸爸人在大陸 沒有工作
我家人好像也沒幫我報所得稅
我還有去學校申請年收入沒有超過30萬的共同助學金
我們家的年收入幾乎沒超過5萬
我有阿公阿嬤 但還沒滿65歲
請問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請問有表格或單子嗎? 填好要拿去哪?
需要哪些證明呢?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09-03-26T14:42
哈嚕大大您好^^
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低收入戶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不超過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而生活困難。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納稅證明
3.財產歸戶證明
4.其他相證件如:
身心障礙手冊
在學證明
診斷證明書

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如果我的回答不滿意歡迎告訴我喔!
我會立即為您解說
2009-03-23 14:22:22 補充: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2009-03-23 14:22:38 補充: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009-03-23 14:22:49 補充: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2009-03-23 14:23:03 補充: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2009-03-23 14:23:17 補充:
何謂低收入戶?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2009-03-23 14:23:40 補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2009-03-23 14:24:17 補充: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2009-03-23 14:24:29 補充: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2009-03-23 14:25:01 補充:
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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