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四等行政警察報考資格的專家一個體檢問題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 - 醫生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教誰懂警察特考體檢規定:
小弟我打算報考明年度的四等行政警察,但看到簡章的體檢規定的第七項.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因為我在N年前因公傷到右手手指,食指及中指,食指目前是……指尖部份比較不能彎曲及伸直,第二節關節是尚可,其醫生診斷食指角度:78度(掌指關節);23度(近指間關節)
其他三指只有中指比較嚴重,不能彎曲伸直,但應該符合規定,現在就是怕食指部份沒辦法,打電話去問考選部、警政署教育科、公立醫院,都無法給我答覆,依依推責==,
我想現在開始補習準備考試,又怕如果考到了 體檢沒過,那就會浪費時間與金錢,真的急需好心人幫忙,我該如何作?謝謝

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16-09-17
你如何拿槍?在第六項規定,你不符合。
第  九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脫鞋)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以上,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以上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身高標準均得降低為一五八公分。
二、體重(脫除外衣)男性不及五十公斤或超過九十公斤者,但身高超過一八O公分者,可達一百公斤。女性不及四五公斤或超過六五公斤者,但身高超過一七五公分者,可達七五公斤,身高一六三公分以下者,得減為四三公斤。
三、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O.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不及一OO或超過一五O毫米水銀柱,舒張壓不及六O或超過九O毫米水銀柱者。
六、兩手手指不健全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七、兩手手臂不健全或不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正常者。
八、兩腿不健全或立正姿勢膝蓋不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者。
九、兩腳腳趾腳掌不健全且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
十一、重聽、耳聾、麻面、口吃或口齒吐字不清者。
十二、耳鼻缺陷或毒性甲狀腺腫者。
十三、皮膚組織異常、性病、疝氣或痔瘻者。
十四、嚴重氣喘、心臟病及有心臟雜音不適任警察工作者。
十五、活動性結核、氣胸者。
十六、精神異常、癲癇、反應遲鈍、畸形或其他疾病不適任警察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