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家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嗎?(贈20點) - 工作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9-07-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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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沒有存款、房子,我父親無工作今年62歲,我今年18有考上大學,我哥今年33歲月薪兩萬五左右他結婚後有離婚小孩監護權是我哥的老婆,戶口名簿上只有我和我父親,我哥並沒有跟我們住,我姊則是已經跟我們沒來往。這樣子條件可以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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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台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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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早就結婚且也有小孩,不過我媽過世後就沒有再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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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7-16T19:07
一、何謂低收入戶?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4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8,770元,台北市13,562元,高雄市9,711元,福建省6,3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不動產(僅房屋):第一人 40 平方公尺,每增一人得增加 13 平方公尺。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二、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四、申請低收入戶要向哪個機關辦理?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條規定,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民眾要申請低收入戶,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另外...請問你家住哪個縣勒?每個縣的標準有些不同喲!!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9-07-13T03:07
你有電腦卻還要申請低收入戶?
乾脆把電腦當掉救濟自己八
不過你姐也有點狠,完全沒有跟你們聯絡?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9-07-17T10:53
因不曉得你是哪個區域,我以高雄市三民區做範例
低收入資格
1、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65歲以下)未超過全家人口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2、存款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之家庭,存款本金不得超過30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5萬元整。
3、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260萬元整。
4、自有汽車乙輛(以謀生為主或特殊需要)車齡超過4年以上,且總排氣量未達1600C.C.者。
5、全家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
ps
基本上低收入戶的審查比較嚴格
雖然你哥哥姊姊沒有跟你們同住
但是很殘忍的~他們還是算一個人頭數
若依照17280元下去計算
17280*2(爸,姊)=34560
34560+25000=59560/4=14890/月
14890元等於是你們一個月的生活費,所以是不過的~~
這是我自己辦理的算法,不過還是建議你打去區公所詢問,把你的狀況跟他說,確認一下你是否可以辦理!!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7-13T18:26
你可以打電話到社會局問看看
一般一你的情況應該是可以,但是你以18歲,
我不知社會局的補助小孩是到幾歲??
但不知年長者的補助是幾歲??
你就撥個電會到戶籍地的紹會局問問,或許有機會.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07-15T06:30
這樣 不能算是噢 因為 每ㄍ月 收入10000以下 才算是噢 把我遇最佳解答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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