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家有符合底收或中底收入戶的資格與條件麼 - 工作
By Doris
at 2009-03-15T00:00
at 2009-03-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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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名下有一間房子我老公失業有一段時間了家裡還有兩各小孩要養我因為要照顧小孩也沒有在上班不過我名下有依台車
跟有一些存款這樣有符合ㄇ
還有請問全戶是指有在戶口名簿內的ㄇ?
我有兩個小姑已經嫁出去了
跟有一些存款這樣有符合ㄇ
還有請問全戶是指有在戶口名簿內的ㄇ?
我有兩個小姑已經嫁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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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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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09-03-18T14:19
at 2009-03-18T14:19
台北縣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標準:
(一)第一款: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大於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98年即新臺幣10,792元),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每人每年平均儲蓄金額新臺幣75,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計)合計標準金額未超過新臺幣260萬元整。
如設籍並居住本縣符合上列規定,欲申請申請社會救助事宜,可檢具全戶戶籍謄本、相關文件(如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等)逕往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提出申請。
因為不知道您是位於那一個縣市.拜訪您的部落格後猜想是台北
縣,如果不對請告知戶籍地區,依您的情況可能無法申請.
我之前有問過高雄市社會局,夫妻二個人若為正常人(無殘障)即為有工作能力,不論是否有工作;所以夫妻需另撫養4人以上才會達到申請標準.
另外我還問到有車的話需1500cc以下才可認定.
希望以上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願一切順心~
歡迎光臨小恩的家 http://tw.myblog.yahoo.com/souptony-y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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