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的釋疑有道理嗎? - 考試
By Belly
at 2015-06-17T10:21
at 2015-06-17T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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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iefutw (104年9月,我要戴狗牌!)》之銘言:
: 等級名稱: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
: 類科名稱: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題號:49
: 標準答案為:B
: 本題答案更正為:C (B、C皆應給分)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
: 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 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據此,本條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
: 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來。
關於特別犧牲補償,司法院釋字第670號闡明,若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
程度,而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
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說,若基於公益事由,特定人被
迫為了公共利益而勉強當事人忍受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就是一種「負擔平等」。
以土地徵收為例,政府徵收土地為公益目的,社會全體受益,但成本卻要由少數人
承擔(被徵收人之財產權),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從平等原則角度來看,這些本來
就沒有一定義務的土地被徵收人,因社會因素受到特別犧牲,國家需給予補償。
另一方面,信賴保護原則提及之公益補償的前提在於「授益處分廢止」,就是行政
機關給予人民授益行政處分,而人民基於信賴基礎、因信賴而有表現以及信賴值得
保護。但是特別犧牲涉及直接對人民之權利損害,如土地徵收、既成道路徵收等,
其實不需有「授益處分」存在之前提。所以信賴保護原則的補償和特別犧牲的補償
,雖然都涉及公益原則,但其實是兩者不同概念,我的一點意見,但若有問題仍可
以申訴看看,為自己權益著想:)
補充一下上篇A大提及陳敏老師的觀點
基於公益考量的之合法決定,對於人民造成損失,則給予補償。(如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4、5款;訴願法第80條等),其概念與因公權力行使而遭受財產損害之特別
犧牲中的徵收概念相當。惟前者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為目的、且多以法治國家之
信賴保護為基礎,所以這兩者(信賴利益補償、特別犧牲補償)還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像是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事由,它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
因為行政機關是把原本給你的行政處分收回來,不像徵收等特別犧牲事由,直接
對你的財產造成損害),正因如此,前者才有信賴保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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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級名稱: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
: 類科名稱: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題號:49
: 標準答案為:B
: 本題答案更正為:C (B、C皆應給分)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
: 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 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據此,本條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
: 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來。
關於特別犧牲補償,司法院釋字第670號闡明,若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
程度,而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
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說,若基於公益事由,特定人被
迫為了公共利益而勉強當事人忍受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就是一種「負擔平等」。
以土地徵收為例,政府徵收土地為公益目的,社會全體受益,但成本卻要由少數人
承擔(被徵收人之財產權),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從平等原則角度來看,這些本來
就沒有一定義務的土地被徵收人,因社會因素受到特別犧牲,國家需給予補償。
另一方面,信賴保護原則提及之公益補償的前提在於「授益處分廢止」,就是行政
機關給予人民授益行政處分,而人民基於信賴基礎、因信賴而有表現以及信賴值得
保護。但是特別犧牲涉及直接對人民之權利損害,如土地徵收、既成道路徵收等,
其實不需有「授益處分」存在之前提。所以信賴保護原則的補償和特別犧牲的補償
,雖然都涉及公益原則,但其實是兩者不同概念,我的一點意見,但若有問題仍可
以申訴看看,為自己權益著想:)
補充一下上篇A大提及陳敏老師的觀點
基於公益考量的之合法決定,對於人民造成損失,則給予補償。(如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4、5款;訴願法第80條等),其概念與因公權力行使而遭受財產損害之特別
犧牲中的徵收概念相當。惟前者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為目的、且多以法治國家之
信賴保護為基礎,所以這兩者(信賴利益補償、特別犧牲補償)還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像是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5款事由,它並非直接剝奪人民財產(
因為行政機關是把原本給你的行政處分收回來,不像徵收等特別犧牲事由,直接
對你的財產造成損害),正因如此,前者才有信賴保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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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5-06-22T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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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6-25T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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