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嗎 - 工作
By Edith
at 2009-05-07T00:00
at 2009-05-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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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單親媽媽.孩子一出生雖有經生父認領.但是生父一直避不見面.也從未支付過我女兒的生活養育費至今已達3年多.最後經由法院的判決才把監護權歸我一個人.我想請問如果說我有固定收入35000元左右.及一棟價值約280萬左右的房子但是是最近貸款買的?因為一個人.所以開銷全都得靠自己.有房貸及小孩的教育費得繳..所有的一切開銷都需自己付擔...我能申請什麼補助嗎?請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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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9-05-07T03:01
at 2009-05-07T03:01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移民,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評估確有扶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第一項各款扶助對象,其定義如下:
(一)第一款所稱夫失蹤,指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並取得失蹤證明者〔即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者〕。
(二)第二款所稱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三)第三款所稱家庭暴力受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之民事保護令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
(四)第五款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係指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或經生父認領惟實際獨自扶養子女,且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五)第五款所稱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如夫妻離異後同戶籍(寄居)不為本申辦對象。
(六)第五款所稱無工作能力者,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
(七)第五款所稱為照顧六歲以下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申請人應自行檢具薪資證明,如申請人無法自行檢具薪資證明,則依社工訪視報告認定。
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即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平均分配每人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計算之全年金額,不動產即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現值計算),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四、補助基準:
(一)符合上述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事實發生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低於本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五、申請程序: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調查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財產、所得稅證明、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國中以上之就學證明(若申請事由為夫死亡,其死亡時間未超過一年者,須檢附其夫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併審核之)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須委託他人辦理時,應填具委託代辦授權書,並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
申請扶助者,如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得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由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主責社工員協助提出申請。
申請扶助者,如情況特殊確有取得證明文件困難時,社會局得派社工員訪視,並依社工員實際訪視該家庭經濟、親屬支持、家庭狀況等資料審核之。
六、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應就申請表件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暨本要點規定予以初核後,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彙送本府核辦,退回補正資料案件,補正資料仍須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函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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