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符合申請低收入戶或可申請什麼輔助嗎 - 工作
By Quintina
at 2010-03-21T00:00
at 2010-03-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家有四個人 爸、媽、弟弟、我,爸爸身體不好 無法工作已經有五年以上了
媽媽信用卡有欠卡債,無法找到有報帳的公司上班 只能打零工
弟弟在上大學,只有打工 當工讀生貼補家用
我是在餐聽上班領月薪 一個月26000~28000萬
家裡並沒有任何的財產 交通工具是二部機車
房子也是租的 沒有任何屬於自已的房子
但每個月都要交國民年金、健保費、生活費、助學貸(我自已要繳)
弟弟也有助學貸 但要畢業後繳
爸爸目前快六十歲了 媽媽5x歲 弟弟21歲 我28歲
請問我們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嗎 或是中低收入戶資格 或是有什麼輔助的
方案可以申請呢 ??? 因為錢真的不夠用 工作又很難找><
請專業的大大能為我解答嗎
媽媽信用卡有欠卡債,無法找到有報帳的公司上班 只能打零工
弟弟在上大學,只有打工 當工讀生貼補家用
我是在餐聽上班領月薪 一個月26000~28000萬
家裡並沒有任何的財產 交通工具是二部機車
房子也是租的 沒有任何屬於自已的房子
但每個月都要交國民年金、健保費、生活費、助學貸(我自已要繳)
弟弟也有助學貸 但要畢業後繳
爸爸目前快六十歲了 媽媽5x歲 弟弟21歲 我28歲
請問我們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嗎 或是中低收入戶資格 或是有什麼輔助的
方案可以申請呢 ??? 因為錢真的不夠用 工作又很難找><
請專業的大大能為我解答嗎
All Comments
By Suhail Hany
at 2010-03-23T10:39
at 2010-03-23T10:39
全家人口只要16-65歲內都算有工作能力
你爸爸身體不好.除非有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不然政府不接受的.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依你媽媽為例:雖然她沒有收入證明.但政府會依最低工資17280*12=你媽媽的年所得=207360
一家四口=207360*4=829440
所以完全不符合資格! 很遺憾
2010-03-21 18:43:42 補充:
建議國民年金先別繳了!
去健保局申請煙品健康捐!
其它真的沒辦法了.
版主也可自行打電話詢問居住地的區公所社會課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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