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不知道該在公務員板發,還是在國考板發。
不過有鑑於自己可能沒辦法進到一般警察特考的二試。
重考仍是個備案…
因緣際會,做了行政類科的約聘僱人員。
常常面對實務公文,往往只有主旨,辦法。
做職員的,就是以一個幕僚的身份,去把來函的公文
寫擬辦事項陳核主管。
但寫著寫著,總覺得擬辦事項每次都要參考歷史作法
或是針對不同的案子寫出相對應的擬辦。
又覺得與考試公文的辦法,好像有一種異曲同工之妙
但我不是很確定,想詢問先進們的意見。
如果在考試上,面對公文,是否應該以類似的方法寫辦法段。
好比:
一、依據OOOOO部105年O月O日號函辦理。
二、(依據來函的指示延伸出要辦理的方法、方針)
不知道,如果以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可否套用?
有請行政類科的考生或先進予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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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鑑於自己可能沒辦法進到一般警察特考的二試。
重考仍是個備案…
因緣際會,做了行政類科的約聘僱人員。
常常面對實務公文,往往只有主旨,辦法。
做職員的,就是以一個幕僚的身份,去把來函的公文
寫擬辦事項陳核主管。
但寫著寫著,總覺得擬辦事項每次都要參考歷史作法
或是針對不同的案子寫出相對應的擬辦。
又覺得與考試公文的辦法,好像有一種異曲同工之妙
但我不是很確定,想詢問先進們的意見。
如果在考試上,面對公文,是否應該以類似的方法寫辦法段。
好比:
一、依據OOOOO部105年O月O日號函辦理。
二、(依據來函的指示延伸出要辦理的方法、方針)
不知道,如果以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可否套用?
有請行政類科的考生或先進予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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