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政府單位的聘僱人員算是刑法上的公務人員嗎? - 工作
By William
at 2010-11-27T00:00
at 2010-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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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懂的人,一般政府單位的聘僱人員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公務人員?
已更新項目:
所以是按照他的位階與職掌來判定是不是公務人員?如果說聘僱的職稱是助理研究員,這樣算不算公務人員?又因工作需要來出購案買相關所需物品,算不算公務人員?
已更新項目:
所以是按照他的位階與職掌來判定是不是公務人員?如果說聘僱的職稱是助理研究員,這樣算不算公務人員?又因工作需要來出購案買相關所需物品,算不算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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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Bethany
at 2010-12-01T15:55
at 2010-12-01T15:55
要看受雇人做的業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其位階授權與執掌來論定
因為聘僱人員並無公務人員之福利(主要是退休福利機制),故其權利與義務不盡相同,就是以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作解釋,不一定算是刑法上的公務人員。
2010-11-28 20:25:35 補充:
所以是按照他的位階與職掌來判定是不是公務人員?如果說聘僱的職稱是助理研究員,這樣算不算公務人員?又因工作需要來出購案買相關所需物品,算不算公務人員?
如果說聘僱的職稱是助理研究員,這樣算不算公務人員?
這其實不算公務人員
工作需要來出購案買相關所需物品,算不算公務人員?
辦理採購有採購法約束,不分是否公務員都要依法辦理,違者可能會依圖利瀆職等罪論處。至於是否會用公務人員貪汙治罪條例,還要依個案狀況而定。
2010-11-28 20:25:41 補充:
貪汙治罪條例
第一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2010-11-29 09:01:03 補充:
舉例:
阿兵哥服義務役身分並不是公務員
但是若在執勤(例如:站崗哨)
因為是執行上級授權命令
此時服勤的時段就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2010-11-29 09:02:40 補充:
不遵守規定觸犯阿兵哥之勤務範圍
可被認定為妨礙公務
2010-11-29 22:11:01 補充:
針對樓下版主所提有關採購法意見略表不同意見如下:
A法令規範不完善,透過行政解釋、命令,或制定規章、辦法來補強並解決問題,是符合行政程序的。畢竟採購料件日新月異,使用需求與目的不同就有可能採用不同方式;另外,行政解釋有時是採購單位或履約廠商對法規不了解所做解釋,不能因此就論述其不當。
B即使小小額的採買,也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辦法"予以規範,係依據採購法第23條所制定之子法,亦當依照程序辦理,並非如樓下所說"那根本是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必要空間阿!",否則違反規定看看,主會計審監會不會有意見。
2010-11-29 22:23:17 補充:
請參考網路上之簡報資料(以下摘錄)
公務員的刑事罪責及實務案例研討 -認知與防治
報告人:
法務部調辦事主任檢察官俞秀端
公務員在刑法上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主體,有時為犯罪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
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2010-11-29 22:23:46 補充:
故其依法代表或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雇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2010-11-29 22:24:32 補充: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人、兼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2010-11-30 09:21:37 補充:
查詢網址
PPT] per.tainan.gov.tw/user_data/j099082409.ppt
1844k - Microsoft Powerpoint - 以html格式查閱
公務員的刑事罪責及實務案例研討 -認知與防治 報告人: 法務部調辦事主任檢察官俞秀端 11/8/10 報告人俞秀端 2 11/8/10 報告人俞秀端 3 11/8/10 報告人俞秀端 4 11... 法務部調辦事主任檢察官俞秀端 11/8/10 ...
per.tainan.gov.tw/user_data/j099082409.ppt - 更多此站結果
2010-11-30 09:40:40 補充:
刑事法上所稱公務員
94年1月7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施行。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政府機關雇用之保全或清潔工,是否為公務員?
。
2010-11-30 09:40:48 補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
By Olivia
at 2010-12-01T08:30
at 2010-12-01T08:30
不知是哪一個法院?
能否透露一下?
By Andy
at 2010-11-29T21:08
at 2010-11-29T21:08
公務員的定義,可分為身分公務員跟授權公務員
這在刑法第10條已有規定
而應該如何判斷公務員身分
依照最高法院見解
倘如是身分公務員:
其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權力無關,但仍屬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為自均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
倘如是授權公務員:僅於執行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時,始得認係公務員執行職務上行為。
請參照最高法院98 年 台上 字第 7191 號 判決
98 年 台上 字第 2828 號 判決及96 年 台上 字第 5853 號 判決
2010-11-29 14:51:30 補充: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之公務員,著重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所謂身分公務員,其對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權力無關,但仍屬
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
為自均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故與同條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因法令授權
或第二款所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公務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於公共
事務之授權公務員與受託公務員,原均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僅於執行有關
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時,始得認係公務員執行職務上行為之情形有別。
By Andy
at 2010-11-28T06:55
at 2010-11-28T06:55
政府單位的「臨僱人員」(約、聘僱、短期進用、臨時人員),他都是算「廣義」
的公務員!
By Odelette
at 2010-12-01T23:18
at 2010-12-01T23:18
就應該算
如果有簽約
就應該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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