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一下戶政高手們,
今年的普考戶政民法第三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我是只有準備總則及親屬繼承編,
完全沒有看過債權的內容,答題時,
一直在思考,乙是繼承人又是債權人,到底該怎麼寫,
思考無果後就索性先把債權分配好再寫繼承的部分QQ
但是考完試之後參考了一下補習班的答案,
(雖然補習班應該不是完全正解,
但應該有7成正確吧...)
補習班的解答裡用到了民法第344條前段及274條,
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4: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請問這部分沒有超出過考試範圍嗎...
看到這解答之後就覺得自己30分噴了QAQ
希望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一題
--
今年的普考戶政民法第三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我是只有準備總則及親屬繼承編,
完全沒有看過債權的內容,答題時,
一直在思考,乙是繼承人又是債權人,到底該怎麼寫,
思考無果後就索性先把債權分配好再寫繼承的部分QQ
但是考完試之後參考了一下補習班的答案,
(雖然補習班應該不是完全正解,
但應該有7成正確吧...)
補習班的解答裡用到了民法第344條前段及274條,
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4: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請問這部分沒有超出過考試範圍嗎...
看到這解答之後就覺得自己30分噴了QAQ
希望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一題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