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304條的清況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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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6-03-13T18: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orry11111 (Edouward)》之銘言:
: 請問有關民法304條,
: 甲欠乙100萬元,
: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 ----------------------
: 剛剛看函授課,
: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
: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
: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A地的抵押權消滅。
: 但第二次卻說,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
: 我倒帶看了四、五次,他舉的都是民法304,
: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
: 求高手解答…感恩~

剛好看到這篇,提供一點不成熟淺見供大家批評討論

上篇推文中針對第三人(丙)提供擔保時,
若發生債務承擔,例如由丁承擔時,
原則上由於債信改變,擔保物權消滅,這點理解是正確的。

但是有一點就不太精確,那就是由丁承擔時,
丙仍可基於304第二項除書加以承認,此時擔保物權不會消滅。
因此,並非是指由丁承擔就擔保物權一定消滅,而只有由丙承擔才可以不消滅,
而是要看丙有沒有承認這個債務承擔。

至於原po的問題,把它套進上面的例子,
丙如果承認[丙自己承擔甲的債務]時,擔保債權就不會消滅,
因此問題就變成丙自己是否有可能不承認自己的債務承擔。
即保有選擇權,承擔甲的債務但是不以抵押物擔保
(當然即使可以,債務承擔仍應經過乙同意)。

孫森焱老師給了答案,老師認為丙既然要承擔債務,就沒有不承認自己的債務承擔,而脫
離抵押人責任的空間,因此擔保物權「猶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上擔保,自屬繼續有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民國99年版,9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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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6-03-17T18:54
感恩,謝謝您^_^

勤業報到時間(台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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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6-03-13T17:39
想請問各位版大 去年透過校園徵材面試上勤業 朋友在新竹所他們有辦新鮮人聯誼會 台中所一直沒有消息 想請問什麼時候才會知道報到日期呢? 另外想問可以自己選擇報到月份嗎? 我知道大部分分成兩梯 7月或9月 因為怕會衝到考試日期 所以比較頃向9月報到 謝謝各位版大 - ...

加快寫筆記速度的縮寫/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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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6-03-13T17:16
在寫筆記的時候,常常會寫到落落長的名詞,而且又會一直重複出現 囧 想請教聰明的板友們,會用什麼特殊的簡寫/縮寫來加速抄寫筆記的速度嗎? 去搜尋關鍵字都沒有找到相關的文 atat 例如:AP=行政程序法、VA=行政處分、HB=行政機關 G1~G2~G3=地院高院最高院、大G=大法官、 No.731= ...

想參加今年的高考 但讀書讀的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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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6-03-13T14:46
我從2012年開始考試 高考、特考(法制人員) 已經經歷過不少考試。 目前自己讀書讀的很無力 有點看不下去 我買了一本書 上面好像是and#34;慕華and#34;小姐所編譯 所以她用自己的角度詮釋法律 看上去很豐富 一本書有736頁 但實質上 令我無法接受 例如她會說 侵權行為法是調和加害人「行為自由」 ...

睡覺也在想考試 救生員登地特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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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6-03-13T14:30
2016-03-13 09:22 聯合報 本報記者馮靖惠 26歲的李東勳,因對未來很茫然,做過園丁、烘焙、按摩、救生員等10多種工作。有感於 服務業薪水太低,在家人建議下投入國考,一度壓力大到每天睡覺都夢到在考試。準備1 年,他考取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新北市榜首。 李東勳表示,大學畢業後,他不知未來要做什 ...

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不當得利返還說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6-03-13T13:06
甲有乙丙丁三子,乙受生前特種贈與21萬、丙受生前特種贈與6萬。 甲死時留下遺產24萬,遺產如何分配? §1173Ⅰ: 24+21+6=51 應繼分 : 51÷3 =17 乙受生前特種贈與21萬,所以多拿4萬(17-21=-4) 不返說我就不討論了,我想問用不當得利返還說的結果。 是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