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合會制度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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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到民法在講合會制度
因為一直對他不太清楚 所以研究了一下
有個問題還是想問大家

假設每會5萬
共有A1-A5 五個人
並假設每會均為5000得標
所以:

得標人 標得金額 到期共繳出
第1期 A1 50000*(5-1)=200000 50000*4=200000
第2期 A2 50000*1+45000*(5-2)=185000 50000*4=200000
第3期 A3 50000*2+45000*(5-3)=190000 50000*3+45000=195000
第4期 A4 50000*3+45000*(5-4)=195000 50000*2+45000*2=190000
第5期 A5 50000*4=200000 50000+45000*3=185000

不知道上述我假設的這個數字有沒有算錯
就我的理解 合會制度是:有人急需用錢 有閒錢的想賺利息

所以我想問的是第二期.第三期 (不知道有沒有算錯?)
會首需要用錢得標200000 到期償還金額也是200000 剛好損益兩平
但第二期(A2)得標185000 到期繳出金額卻要200000 (A3同理)
這樣大家需要用錢時誰都會想當會首
誰要當第一期以外的前幾期呢?
實務上都是怎麼號招會員的呢?
A2.A3它的利弊分析是?

如果說A2.A3多繳出的錢是現在急需用錢的利息
那自己開會當會首不就剛好損益兩平?
不知道實務上對A2.A3有無任何補償或解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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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5-01-25
急用錢的就當前面的阿
Callum avatarCallum2015-01-26
會首沒這容易,需要錢的自然就會把利息往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