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稅四 拜託請幫我解答疑問,謝謝.
題目:甲夫乙妻欲收養A,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認可?
(A) A為甲之孫 (B) A為乙之妹之媳婦 (C) A為甲之兄之子 (D) A為乙之弟之女
法條1073--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問題:
A為乙之妹之媳婦--->為旁系姻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
分不相當者都不可嗎?
A為甲之兄之子--->為旁系血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都不可嗎?
A為乙之弟之女--->為旁系血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都不可嗎?
另外請問法條: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請問是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必管輩份),都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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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夫乙妻欲收養A,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認可?
(A) A為甲之孫 (B) A為乙之妹之媳婦 (C) A為甲之兄之子 (D) A為乙之弟之女
法條1073--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問題:
A為乙之妹之媳婦--->為旁系姻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
分不相當者都不可嗎?
A為甲之兄之子--->為旁系血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都不可嗎?
A為乙之弟之女--->為旁系血親3親等輩份不相當,請問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都不可嗎?
另外請問法條: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請問是不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必管輩份),都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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