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薪資如果這樣發,有問題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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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一家台北市大型的養護機構工作,本身是護理人員於96年12月31日到職,公司無簽約但是因為要進修,所以我1月4號便提出離職申請,故工作到2月10號。本人薪資(薪水條上所寫):『基本薪資18000』+『工作津貼9200』-『勞保273』-『健保287』=〝26640〞,存入勞退專戶總共1269執照費+伙食費+全勤=6800,大夜500小夜400一個月月休8天,滿一年特休7天問題(1)基本薪資每個月領,但執照費+伙食費+全勤,以及大小夜卻是四個月領(11、12、1、2月為一循環,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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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2-06
問題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所以大小夜津貼部分有特別約定,並無違法。問題2,年資滿一年以上離職,其剩餘未休特休應核發薪資給離職員工。問題3,依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