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去年因為低於最低工資....等問題
跟公司調解完後,拿到和解金,不是法院調解的,是獨立調解人
那這筆賠償要申報綜所稅嗎?稍微爬文過,好像是損害賠償範圍內不用?
另外公司申報期限是否到2/7號,過了後要再更改會被罰?
想說那就得趕快在2/7前談好,以免到時他們不願再改
還有到時公司執意多報的話?因為當初調解有簽保密和不追究
那是否不能再跟國稅局檢舉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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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調解完後,拿到和解金,不是法院調解的,是獨立調解人
那這筆賠償要申報綜所稅嗎?稍微爬文過,好像是損害賠償範圍內不用?
另外公司申報期限是否到2/7號,過了後要再更改會被罰?
想說那就得趕快在2/7前談好,以免到時他們不願再改
還有到時公司執意多報的話?因為當初調解有簽保密和不追究
那是否不能再跟國稅局檢舉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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