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請問證交法174條罰則「得科或併科」用語 - 考試Wallis · 2013-08-1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刑法若是組合自由刑及罰金刑,常見的用語為: 處○○○(自由刑)或科或併科○○○(罰金刑) 但證交法第174條之用語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查了一下法規資料庫,只有證交法第174條這樣用。 請問一下,這兩者的意義是否相同?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Quanna2013-08-22請修改為課業標題Related Posts102年台鐵佐級 - 電子學大意請問司法官考試資格(看過精華區想確認)有人在等明天的宏華人力放榜嗎?再四天 鐵特放榜想了解一下大家為何想當公務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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