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護理師執業相關問題 - 護理師
By Andy
at 2009-10-21T00:00
at 2009-10-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已任職於醫療院所或養老機構的護理師,還可以在扥嬰中心執業嗎? 會有證照登記或法令上的問題嗎?
Tags:
護理師
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09-10-25T09:46
at 2009-10-25T09:46
司法院 院字第2493 號函
釋2、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醫療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司法院35 年10 月7 日院解字第3249 號咨
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
兼任
釋8、公務員不得兼任醫療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行政院54 年7 月17 日臺(54)內字第5077 號令
公立醫院、衛生局、所之技術人員、護理人員均具有公務員身分,於公餘
時間從事私人醫院工作,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規定之限制。
釋9、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施行義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銓敍部57 年1 月6 日57 台銓為參字第22377 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所稱業務,司法院院解字第2616 號解釋文:「醫師或藥劑師之
業務,固為本條(服務法14 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兼任醫師或藥劑師業務
者,依法雖應予懲處,如其加入醫師或藥劑師公會之資格,仍不因此而受影響。」
院解字第3249 號解釋文:「醫師為本條(服務法14)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
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現職公務人員,擬利用辦公時間外,以不妨礙公務為
原則施行義診,固屬為法所不許,惟臺端以濟世為懷之旨,又係義診,與兼職
開業不盡相同,經以58 台銓為參字第20402 號呈請考試院轉請司法院解釋,
奉考試院(56)考臺秘二字第2744 號令:「查公務員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醫
師業務,司法院已有解釋,所呈轉請解釋一節,應無必要。」。
釋11、公務員得否兼任民間藥業之藥品管理人或藥品監督製造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行政院58 年8 月6 日臺(58)人政二字第13279 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司法院院解字第2616 號解釋:「醫師或藥劑師之業務,固為本條所稱
之業務,公務員兼任醫師或藥劑師業務,依法應予以懲處」司法院院解字第
3249 號解釋:「醫師為本條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
具有藥劑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執業資格之軍公教人員兼任民間藥業之藥品管理
人或藥品監督製造人,影響藥政之管理至鉅,且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希
即依上項規定切實查明制止,並予限制兼任。
釋19、公立醫院醫師協助私立醫院醫療業務係屬兼任業務,為法所不許。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銓敍部67 年9 月29 日67 台銓楷參字第29938 號函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 號解釋:「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
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又行政院衛生署67 年4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184051 號函:「公立醫院醫師投資私立醫院及於不固定時間臨
時應邀前往會診,支援協助私立醫院醫療業務,查與醫院診所管理規則第21
條(現為醫師法第8 條)之訂定原意有違,未便同意。」基於上述法令規定公
立醫院醫師協助私立醫院醫療業務係屬兼任業務,自為法所不許。至於公立醫
院醫師投資合夥開設私立醫院一節,准衛生署67 年8 月17 日衛署醫字第200214
號函:「為加強醫院管理,公立醫院醫師不宜投資合夥開設私立醫院。」
以上資訊供你參考
Related Posts
有護理師執照還能從事甚麼工作
By Una
at 2009-10-19T00:00
at 2009-10-19T00:00
就業問題!我要去的醫院!!
By Eartha
at 2009-10-19T00:00
at 2009-10-19T00:00
五專護理科VS日文科,哪個出路好?
By Lucy
at 2009-10-16T00:00
at 2009-10-16T00:00
有什麼管道能讓我邊做邊進修呢
By Aaliyah
at 2009-10-12T00:00
at 2009-10-12T00:00
我想要請問一下護士考照
By Ingrid
at 2009-10-08T00:00
at 2009-10-08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