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資遣費的算法... - 工作
By Mia
at 2009-03-11T00:00
at 2009-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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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8年3月11日下午,上司跟我說我被資遣了
我是從96年7月23日到職
上司要求我做到98年3月31日
*想請問一下那我應該可以領到多少的資遣費呢?
*另外公司說我可以請謀職假,請問照這樣看,我能請幾天的謀職假呢?
*還有被公司資遣後,有沒有什麼文件要拿?或是該注意什麼的地方呢?
因為那些條文我看不是很懂
如果附上條文,請順便告訴我我的問題解答(白話告訴我)
真的非常謝謝了
Update:
*再請問一下~新制是年資每滿一年有0.5個月的資遣費
所以這樣我應該是多少的資遣費呢??
*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那我11日接到通知,那到31日止是可以請幾天呢?4天還是5天還是6天?
再次謝謝了
Update 2:
*謀職假我搞懂了~謝謝大家
*看了大大們的回答~我還是不懂我的資遣費怎麼算~因為我發現大家給的答案~算出來都不同@@?
另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
照這句話意思來說~因為我們公司之前有放無薪假~那又該如何算才對呢?
在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了
我是從96年7月23日到職
上司要求我做到98年3月31日
*想請問一下那我應該可以領到多少的資遣費呢?
*另外公司說我可以請謀職假,請問照這樣看,我能請幾天的謀職假呢?
*還有被公司資遣後,有沒有什麼文件要拿?或是該注意什麼的地方呢?
因為那些條文我看不是很懂
如果附上條文,請順便告訴我我的問題解答(白話告訴我)
真的非常謝謝了
Update:
*再請問一下~新制是年資每滿一年有0.5個月的資遣費
所以這樣我應該是多少的資遣費呢??
*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那我11日接到通知,那到31日止是可以請幾天呢?4天還是5天還是6天?
再次謝謝了
Update 2:
*謀職假我搞懂了~謝謝大家
*看了大大們的回答~我還是不懂我的資遣費怎麼算~因為我發現大家給的答案~算出來都不同@@?
另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
照這句話意思來說~因為我們公司之前有放無薪假~那又該如何算才對呢?
在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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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09-03-15T04:43
at 2009-03-15T04:43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ns:所以你應該可以領到1.8個月的資遣費
Q2:另外公司說我可以請謀職假,請問照這樣看,我能請幾天的謀職假呢?
Ans: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Q3:還有被公司資遣後,有沒有什麼文件要拿?或是該注意什麼的地方呢?
Ans:你可以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因為取得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辦理求職登記並請領失業給付,而請領失業給付有以下注意事項
※務證明書之發給
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違反不發給者,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失業給付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2009-03-11 21:23:47 補充:
對,經過Honeybee提醒
新制是年資每滿一年有0.5個月的資遣費
不好意思,消息錯誤了~更正
By Jacob
at 2009-03-13T15:38
at 2009-03-13T15:38
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
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公司需於20日前預告資遣,你公司3/11預告3/31資遣符合規定,不用給預告工資;接到預告後,你為找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周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請記住是每周僅能請兩天謀職假,不能一次請超過2天。
#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請公司做資遣通報;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領到失業給付了。
2009-03-16 10:06:45 補充:
「關於事業單位因景氣蕭條,公告縮減工作天數,且縮短之日數為不支薪之休假,如有員工申請退休或資遣時,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定義,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事業單位因景氣蕭條,縮短工作日數,且縮短之工作日數為不支薪之休假,其不支薪之休假期間,如無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且非屬常態之工作情形,則上開期間應予扣除,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
2009-03-16 10:23:04 補充:
新制資遣費計算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跟舊制資遣費不同,舊制是未滿1年按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新制並沒有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By Dinah
at 2009-03-12T13:30
at 2009-03-12T13:30
◆94.6.30以前年資適用舊制:給付每一年1個月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按比例計,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月薪資*1+月薪資/12*7
年資的算法:例新制年資的部份,去年七月至今年二月,年資為八個月,新制資遣費為:平均工資*8/12*0.5
平均工資基本上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通通要算,至於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呢?法律採負面表列,除了以下這些,都算經常性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基法實行細則第10條)
一、勞基法早己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你簽的任用自願書與勞基法抵觸,自始無效,你可以到勞工局申訴,要求資遣費,你的依據條文應使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不是勞基法,引用的條文為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
二、你的假單要寫謀職假,公司若扣薪,是可以到勞工局檢舉的,依據勞基法16條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可以辦失業給付,當然你若有需要,也可以跟公司要求開服務證明書。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By Lily
at 2009-03-14T07:01
at 2009-03-14T07:01
新制的話每做滿一年有0.5個月!!~
(因為我被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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