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責任歸屬的問題 - 工作
By Rae
at 2009-10-18T00:00
at 2009-10-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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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一家公司簽訂運輸外包承包契約!車輛是公司所有'上個月出車禍!對方闖紅燈未戴安全帽'可是路口無監視錄影!我已自費修車也丟ㄌ工作'可是對方有生命危險目前在加護病房!公司居然要我簽署切結書'個人承擔所有'民事'刑事責任!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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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09-10-21T01:56
at 2009-10-21T01:56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路口一定要裝設錄影監視器,當然機器也有故障的機率存在,縱使調閱到監視畫面或其他商家的監視畫面,若無拍到[號誌時向],也於事無補,對釐清[號誌爭議]並無任何助益。
至於"是否該簽立公司的切結書問題:
這必須分成二部份說明:
刑事責任的部份,當然由肇事當事人[司機]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
民事部份:
原則上被害人,仍然會向肇事當事人[司機]索賠,至於公司是否要由公司負責,在實務案例經驗中,每每會出現司機無力賠償之窘境,被害人就會在民事庭,民法第188-1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將公司一同列入被告,
但是並不代表,公司或車主就是要替肇事行為人賠償,那只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免於求償無門的窘境而已。
在民法第188條後段: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所以除非你們當初的,勞動契約有明定列舉,否則公司在代為賠償之後,依民法第188條後段所規定,公司原本就是可以代位向肇事行為人當事人[你] 追償,代墊的理賠金額。
By Skylar Davis
at 2009-10-18T15:40
at 2009-10-18T15:40
因為車禍當時你所使用的公司的車輛,
所以你公司理所當然必須部分的民事配償,
公司希望你可以負起全部的理賠。
如果你簽了,
對方會以此向你追討所有的理賠,
你可能還得上法院,很麻煩,
建議你什麼都不要簽,
表明一切交由法院判決。
By Gary
at 2009-10-22T02:29
at 2009-10-22T02:29
依目前刑法的規定,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公司是無犯罪行為能力的 ,亦無法成為犯罪的主體,這是因為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所擬制的人(法人)」的緣故。 但是在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上,公司就必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依據上述說明,事情發生當時,你是在該公司傭雇關係存在中,且是執行公司業務,所以這連帶責任,公司跑不了,也建議不簽。
By Damian
at 2009-10-19T13:37
at 2009-10-19T13:37
建議你不要簽。
2009-10-27 20:40:53 補充:
唉!又是票選題了,扣分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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