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從事補習班老師..9月1號進去工作發現不太適合自己..我在9月10號左右提出離職..老闆說如果沒有做到他找到老師..他就要提告我..最後協商做到10月6號等做月子的老師回來做交接..如今領到薪水卻無故被扣了5000元說是違約金..請問這樣合理嗎??他就以下列的表格說我違約了..所以扣錢..說如果我執意要回5千元他就要去告我!請問他這樣告的成嗎?他也沒有教育訓練之類的憑什麼說要我付違約金5千?我可以把5千要回來嗎?他這樣算亂扣薪資嗎?而且上班也沒��
請問這張工作簽的表格有具法律效力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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