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職手續及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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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從高中就開始在'目前'這家公司服務到大學了夜間部半工半讀到現在五年多快六年了有些問題及事情在五月初旬有提離職說明,按法律規定我應到6月我服務達三年以上快六年這我清楚也明白,六月份有些規劃,因故只到五月底離職單上也是清楚寫離職日到五月底總經理看了也簽名,是在5月中的時候,快到月底了,人事部的人及單位主管才來說我不合乎法情理堅持要我到6/7號這讓我很困擾我覺得也要總經理或人事部簽完了,看到我的離職日期不ok,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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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3-05-27
你是什麼時候提出離職的?勞基法第16條有規定必須的預告期: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你是用的就是離職日前30天提出"預告"在提出後隔天算起第30日即可離職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預告的形式.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5-28
勞基法其實只是提出一個基準,在這方面各公司並不一定會照著走,有的公司1週就可以辦完離職手續,所以只要與公司合意即可(有的公司還不會讓你待到1個月)基本上如果你的離職程續有正常跑完,6/1就掰掰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另外,通常員工離職只要不是有洩漏營業秘密、攜出公司內部文件、挪用現金等犯法刑事,時間沒到就跑掉通常都只是個人道德操守之類的小問題,不會被告(不然那些來個3天、7天就跑掉的新人,不就告不完了...)如果因為你的�
Jacob avatarJacob2013-05-28
一般的作業員離職,是要七天前提出,如果是重要幹部離職,應該是要一個月前,可能要看公司怎麼規定了,如果沒有事先提出,他們頂多是扣你三天的薪水,犯法?應該是不至於....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