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很了解勞保的人幫忙~~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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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2-06-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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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進工廠的時候薪水是一萬多<就是最低薪資> 那時也是投保勞保最低標準<自付200多那一項目>
過半年後我薪水底薪23000元 加班後30000元~32000 但是公司沒幫我提高保額 還是照繳自付200多那一項目
在那時候我受了一點傷 有申請勞保醫療給付 但是也剛好公司少報員工薪資被抓包 公司被罰緩了 公司也因此幫我提高保額30000元<自付408那一個項目>
過了一年後,都沒有加班,都領底薪23000,但是我勞保保額還是30000元 還是自付408那一個項目~
我在這時候工作時受了重傷, 勞保會給付我無法工作這期間的70%薪資
老闆要支付給我30%,但問題來了 勞保保額30000元 這樣勞保支付70%的薪資給我 也就是一個月支付我21000的薪水 重點是我底薪只有23000元
這樣老闆再給我2000就好了是嗎?還是老闆因該給我30000元的30%呢? 因為我底薪只有23000元 勞保只規定有給到全薪就好,那我領23000元的全薪我為什麼要繳到30000元的勞保保額呢? 這樣老闆根本也不用支付我到30% 呀!
另問:例如我休息3個月 那每個月老闆因該都要匯30的薪水到我戶頭嗎?? 還是傷好了他一次給薪水呢??
(請真的懂的人回答~不要來推薦保險 ˊˋ)
已更新項目:
另請問 ~我無名指遠端截肢一節,小拇指跟中指開放性骨折 醫生開診斷書小指中指失能 這樣我三指總共失能等級是多少呢??
還有醫療給付是給付 我開刀+住院+復健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這樣公司沒有幫我降低保額 等於算我吃虧嗎??
一天勞保就要支付給我700元,公司卻只要給我66.7元
怎麼不是勞保局給我30000/30X0.7=700元 公司給我767X0.3=230.1元呢?
不然她不應該叫我付 408的勞保保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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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失能等級不是有依等級給付
例如它算我等級是15等 30日 職災+50% =45日
那如果我是要休息3個月=90天 勞保一樣會照給我3個月的70%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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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2-07-03T16:02
這樣的情形,必須詳細分解說明一、 勞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稱為「職業災害傷病」,因此無法工作所受之損失及醫療費稱為「職業災害補償」。應該由雇主公司(不是指老闆個人或負責人或勞保局)全額賠償。這是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雇主責任,更是勞工法定權益,且是與勞工保險併行的賠償管道。相關的法律條文請參照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二、 承前第一點;在勞基法第七章第59條第一項主文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所以,按你的情況,你與雇主約定的經常性給與工資為「月薪23,000元」,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為「30,000元」,一般高風險工業的雇主都會如此將高風險責任分攤給全國的勞工共同承擔,如此稱為「優於勞基法措施」,若行之有年而勞方未有異議表示,雇主是不違法的三、 再承前第一點;勞工因執行職務致生災害傷病保險事故,即為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傷病」,雇主應按勞基法第59條補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害全額(一般指的是醫療費、住院看護費、工資)。OK回到你的問題重點1. 你目前的經常性給與工資為「月薪23,000元」,所以在工資損失的補償來講,雇主只須補償你因此不能工作日數x日薪(即23, 000/30=766.67元),也就是你講的23,000元全薪,公司的責任就了啦,不是賠你因此不能工作日數x日薪(即30,000元/30=1,000元)喔2. 實務上,應該是公司在每15天發半個月薪資時給付你23,000元全薪x0.5,如此你已經領到的「勞保傷病給付=30,000x70%」就應依勞基法第59條「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的規定還給公司了,懂嗎3. 所問「醫療給付是給付開刀+住院+復健」,參照勞基法第59條「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4. 所問失能給付部份,無法在此回答,因「失能等級」必須經勞保局指定等級之醫療院所鑑定
2012-06-30 08:46:00 補充:
關於這一點,實務上,應該是公司在每15天發半個月薪資時給付你23,000元全薪x0.5,如此你已經領到的「勞保傷病給付=30,000x70%」就應依勞基法第59條「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的規定還給公司了
雇主也可以每日補償你23, 000/30=766.67元,勞保局給付的23,00070%就歸你所有(不必還給雇主)也一樣
2012-06-30 08:49:42 補充:
前一補充有漏字,更正為
●雇主也可以每日補償你23, 000/30=766.67元x0.3=230元,勞保局給付的23,000/30x0.7=536.67元就歸你所有(不必還給雇主)也一樣
2012-06-30 13:30:37 補充:
前一補充j仍有算錯,非常抱歉,再更正為
●● 勞保局給付的30,000/30x0.7=700元就歸你所有(不必還給雇主),雇主另外每日補償你23, 000/30=766.67元-700元=66.67元
●● 所以若如你所稱,醫師【診斷書】寫「必須休息3個月不能從事原來工作」,勞保局應給付90天x700=63,000 元,雇主另補償你90天x66.67元=6 ,000元也一樣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你有權主張每半個月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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