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小弟是看撲馬的書)
§293(無義務遺棄罪)和§294(違背法令契約遺棄罪)
293一定要是作為,但293和294的差別不是保證人地位而是法令契約關係
如果遇到“危險共同體”“監督危險源”但又是不作為是否直接無罪
考試遇到的話是否直接寫293必須是作為,保證人地位、§15那些就不用再多寫了?
還是有其他解?謝謝喔!
--
§293(無義務遺棄罪)和§294(違背法令契約遺棄罪)
293一定要是作為,但293和294的差別不是保證人地位而是法令契約關係
如果遇到“危險共同體”“監督危險源”但又是不作為是否直接無罪
考試遇到的話是否直接寫293必須是作為,保證人地位、§15那些就不用再多寫了?
還是有其他解?謝謝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