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9月22日到職,昨天(2009/4/2)接到雇主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資遣。當初進來時談定的薪資是28000元全薪,但雇主於1月份開始暫時降薪至23000元,勞保投保金額無變動,仍是25200。請問下列問題:1.資遣費部分是否以勞保投保金額計算?或是當時談妥的全薪? 若是以勞保金額計算,我自行計算如下: 2/25200=12600(滿一年的資遣費)12600*0.58=7308(年資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共七個月)以上是否正確?2.剛進公司時有談到保障年薪十四個月的��
請教勞基法達人:關於資遣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