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中標法24:『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廢止機關發布之。』
而同法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於期限屆滿時當然
廢止....僅需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
另外22條:『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這裡法規指的是法律或是行政法上的法規命令嗎?
而命令指的是行政規則嗎?
這邊我不懂,
一般廢止是發布機關為之(22條),
期限延長發布的單位是原廢止機關(那不就是前條說的發布機關嗎) -24條
當然廢止-主管機關公告 -23條
發布機關、廢止機關、主管機關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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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法24:『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廢止機關發布之。』
而同法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於期限屆滿時當然
廢止....僅需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
另外22條:『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這裡法規指的是法律或是行政法上的法規命令嗎?
而命令指的是行政規則嗎?
這邊我不懂,
一般廢止是發布機關為之(22條),
期限延長發布的單位是原廢止機關(那不就是前條說的發布機關嗎) -24條
當然廢止-主管機關公告 -23條
發布機關、廢止機關、主管機關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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