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請教放火致死 - 考試Sandy · 2016-06-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若A違反173條而不小心燒死人, 是應以55條擇一重處斷, 還是50條數罪併罰呢? 若是主觀有殺人犯意而放火, 又會有差別嗎? -- 考試All CommentsFreda2016-06-211.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Anonymous2016-06-242.一樣 只是競合後成立殺人既未遂罪死=既遂Tracy2016-06-25主觀有犯意>271I不小心燒死人>過失致死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Aaliyah2016-06-26不小心燒死人 就是過失致死 形成276跟173想像競合了吧Brianna2016-06-28立法怠惰,不然這幾條應該要有加重結果Valerie2016-06-29主觀殺人犯意 就是為了殺人而放火 就朝271殺人犯去想了Franklin2016-06-30另外就是173的放火跟353的毀損想像競合Related Posts鼎文四等警特憲法解答熱力學 朗肯循環成管會 現金預算民訴既判力遮斷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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