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工作權益上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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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所碰到的問題如下:
我任職於某會計師事務所,2月初公司以我情緒不穩,會影響同事為由,請我休假1個月,當時我也答應了,
3 月初回公司談論復職時,公司又表示要我一定要取得專業醫生之心理評估,證明我適合工作後才讓我復職,並請我於留職停薪申請單上註明留職停薪到5月底,但公司表示若提早確定我適合工作,公司願意讓我提早回公司工作
3/5我就到公司推薦的專心醫生看診,該醫生認為我沒問題,可隨時開始工作,並表示會幫我向公司聯絡,今天我寫信問醫生與公司談論之進度,醫生回信如下:
謝謝妳的來函。
我上週拜訪了AA公司,並與BB和人資部門的代表談了許久。我的意見並未改變,妳在各方面均應可恢復工作。不過公司ㄧ直concern妳表達宣洩情緒的方式對他人的影響,這牽涉到同事主觀的感受,派任工作的分配,出差的任務等。簡單的說,他們關心妳,但仍不是很放心,就一個中級主管而言,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當天初步的結論是如果妳不介意,公司可否安排一位心理師與妳談談,讓妳了解一些心理行為深層的面向。請不要認為這表示there is something wrong with you. Psychologist helps everyone, including me. 這一點我那天一再強調,我們必須尊重各人的巨大差異性。相同的,如果妳能夠稍微modify一下情緒表達的 when, where,how,考慮他人的感受,那再度回到團體應該沒有問題。
公司應該會與妳聯絡,公司的復工的期限似乎沒有改變。
請不要感到挫折,be positive。
我想請問的是,
公司認為我有病並強迫我留職停薪,
但專業醫生已證明我沒有生病,
公司還是不相信,
我可以怎麼維護我的工作權?
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賠償或是名譽受損之類的賠償嗎?
明明沒病,卻硬被公司冠上生病,
我覺得真的很難過….
覺得很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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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3-26
中谷誠懇回答你...
一.因為你屬個人本身健康問題,在勞基法中公司只能依確實無法適任工作而於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二.但是公司一般的做法不可能資遣員工,而是採取你的公司做法,最終目的就是要你自動離職.
三.你的問題我想勞工局,是無法替你解決了,因為要舉證到你確實能勝任工作,而公司卻不讓你回公司繼續工作,勞工局無此能耐這是實在話,最後還是徒勞無功,所以你只能經民事訴訟解決一途外,很難再有進展.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