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們一個問題: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前後解釋不一致,而前函示較有利行為人時,當事人有何方式可
以救濟?
在李澤的書中提到幾點,但我有點迷惑
解釋不一致,書中提到有利說(#525)、確定與否說、及折衷說(#287)部分
1、在筆記中寫的是用#287去解題,但不是應該用比較新的釋字去處理才對嗎?
2、這邊得否用信賴保護原則下去處理?但如果用信賴保護原則的話,很有可能跟#287衝
突,此時又應該怎麼做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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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前後解釋不一致,而前函示較有利行為人時,當事人有何方式可
以救濟?
在李澤的書中提到幾點,但我有點迷惑
解釋不一致,書中提到有利說(#525)、確定與否說、及折衷說(#287)部分
1、在筆記中寫的是用#287去解題,但不是應該用比較新的釋字去處理才對嗎?
2、這邊得否用信賴保護原則下去處理?但如果用信賴保護原則的話,很有可能跟#287衝
突,此時又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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