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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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5 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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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23-06-29
沒錯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3-07-04
實務通說均認為,舉重明輕,第五款亦得以宥恕回復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3-07-01
二到四款的當然失權事由較第五款更重,且第五款本來
就是遵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為主,重的都能因宥恕而回復
,輕的當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