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訴之客觀合併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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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大家。

第一天,甲告乙,甲提起確認訴訟,確認a屋為甲所有。

第二天,甲又告乙,甲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乙將a屋還甲。


請問一下,這兩個訴訟,可以合併為一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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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10-13
247第一項,先考慮確認之訴的訴之利益
Kyle avatarKyle2019-10-17
給付訴訟所作成的判決就有確定力+執行力,也就是說給付
訴訟就兼含確認甲為房屋所有人,如果可以提給付訴訟,
原本的確認訴訟法院會認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個人
想法)
Yedda avatarYedda2019-10-21
*無權利保護必要
Lily avatarLily2019-10-26
前訴確認所有權屬於甲有既判力 後訴甲勝訴所有權屬於甲只
是判決理由 沒有247第一項的問題 可以合併追加 如果甲先
提給付乙也可以反訴確認 至於另訴怎麼處理牽涉闡明新同一
等學說爭議了
Hedy avatarHedy2019-10-26
應該說沒有247第二項的問題
Annie avatarAnnie2019-10-29
第二天的訴訟可能有專屬管轄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