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請教民訴之客觀合併問題 - 考試Leila · 2019-10-0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教一下大家。 第一天,甲告乙,甲提起確認訴訟,確認a屋為甲所有。 第二天,甲又告乙,甲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乙將a屋還甲。 請問一下,這兩個訴訟,可以合併為一個訴訟嗎? ---- Sent from BePTT -- 考試All CommentsCatherine2019-10-13247第一項,先考慮確認之訴的訴之利益Kyle2019-10-17給付訴訟所作成的判決就有確定力+執行力,也就是說給付訴訟就兼含確認甲為房屋所有人,如果可以提給付訴訟,原本的確認訴訟法院會認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個人想法)Yedda2019-10-21*無權利保護必要Lily2019-10-26前訴確認所有權屬於甲有既判力 後訴甲勝訴所有權屬於甲只是判決理由 沒有247第一項的問題 可以合併追加 如果甲先提給付乙也可以反訴確認 至於另訴怎麼處理牽涉闡明新同一等學說爭議了Hedy2019-10-26應該說沒有247第二項的問題Annie2019-10-29第二天的訴訟可能有專屬管轄的問題吧Related Posts108年會計高/普雙榜 準備心得108高普考會計雙榜心得(代PO)108高普考會計雙榜心得(代PO)108高考財稅行政考取心得(代PO)新任公務員「難做人」 時力籲鬆綁3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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