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6年4月任職至今,原本公司營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08:30~20:00週六是08:30~12:30,而我的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而公司因業務量縮減,於102.10月起,週六停止對外營業.又因業務量急縮,於103.6月起,營業時間改為08:30~18:00我原本是11:00上班,公司要求我比照08:30上班,我原本到此公司上班,當初就是言明要上中班(11:00~20:00)..在103年7月2日,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上面寫~~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要我在7月底前,另覓新職,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8月起的薪資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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