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行政法物之處分和事實行為區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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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法一般處分和事實行為的分別,有點混亂,之前上林清老師的課,有上

到一題設置路燈太亮造成民眾失眠之救濟方式,老師解的是定義成公物之處分為

一般處分,所以走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但覺得好混亂,這樣事實行為和物的一

般處分變得分不出來,上課舉得事實行為那些像請求拆掉擋到門口的路橋之類的

回復原狀,這兩種要怎麼區分,有沒有高手能解答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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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elly avatarKelly2016-06-02
法效性 設立路燈雖是事實行為 然若太亮影響到人民依
法享有的居住權 應認為係一般處分
跟著類似的觀念尚有日照權
陸橋擋到家門口 當然影響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6-04
所以就是法效性的差別 簡單看就是有沒有影響到人民法
律上享有的權益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6-06
事實行為只有四個:
內部行為 實施行為
觀念通知 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