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法一般處分和事實行為的分別,有點混亂,之前上林清老師的課,有上
到一題設置路燈太亮造成民眾失眠之救濟方式,老師解的是定義成公物之處分為
一般處分,所以走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但覺得好混亂,這樣事實行為和物的一
般處分變得分不出來,上課舉得事實行為那些像請求拆掉擋到門口的路橋之類的
回復原狀,這兩種要怎麼區分,有沒有高手能解答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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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題設置路燈太亮造成民眾失眠之救濟方式,老師解的是定義成公物之處分為
一般處分,所以走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但覺得好混亂,這樣事實行為和物的一
般處分變得分不出來,上課舉得事實行為那些像請求拆掉擋到門口的路橋之類的
回復原狀,這兩種要怎麼區分,有沒有高手能解答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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