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教各位關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和第7條之差別
我理解第8條2項,
為訴之法定客觀合併,需具有因果關係,才得以併為請求
(撤銷訴訟為方法<因>,給付訴訟為目的<果>)
並限定以撤銷訴訟為據者才有其適用,
而第7條
為訴之客觀合併,不需具有因果關係,
並不限於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與義務訴訟亦可適用財產上之給付,
但問題來了....
(1)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並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交通罰鍰
(2)對免職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免職後至勝訴間所欠薪資及相關給付。
(3)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對造成損害提起國賠
(1)比較單純我能夠理解,請求返還已繳之罰鍰必須先對該裁決
提起撤銷才可請求返還罰鍰,具因果關係,所以用4+8II
但(2)和(3)我就不懂了
(2)對於提起撤銷免職訴訟並要求返還期間所應付之薪資及給付,
這為什麼是以第4條+第7條??? (林清老師課本5-68)
不是應該要先確認免職處分之違法才能請求返還所欠薪資嗎?
那不是應該4+8II嗎?
(3)違法行政處分所造成之國賠事件
我其實一直知道國賠雙軌是4+7或是直接走國賠法
但問題是國賠前提不是該行政處分要違法才能夠有賠償不是嗎?
為什麼不是4+8II呢??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煩請各位替小弟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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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關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和第7條之差別
我理解第8條2項,
為訴之法定客觀合併,需具有因果關係,才得以併為請求
(撤銷訴訟為方法<因>,給付訴訟為目的<果>)
並限定以撤銷訴訟為據者才有其適用,
而第7條
為訴之客觀合併,不需具有因果關係,
並不限於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與義務訴訟亦可適用財產上之給付,
但問題來了....
(1)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並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交通罰鍰
(2)對免職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免職後至勝訴間所欠薪資及相關給付。
(3)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對造成損害提起國賠
(1)比較單純我能夠理解,請求返還已繳之罰鍰必須先對該裁決
提起撤銷才可請求返還罰鍰,具因果關係,所以用4+8II
但(2)和(3)我就不懂了
(2)對於提起撤銷免職訴訟並要求返還期間所應付之薪資及給付,
這為什麼是以第4條+第7條??? (林清老師課本5-68)
不是應該要先確認免職處分之違法才能請求返還所欠薪資嗎?
那不是應該4+8II嗎?
(3)違法行政處分所造成之國賠事件
我其實一直知道國賠雙軌是4+7或是直接走國賠法
但問題是國賠前提不是該行政處分要違法才能夠有賠償不是嗎?
為什麼不是4+8II呢??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煩請各位替小弟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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