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手機排版 請各位見諒,
還有請各位解答與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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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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