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文過好像沒人問
今年身障四等書記官刑法第二題
甲在穿越馬路時,驚覺有一機車失控向自己疾駛而來,甲身旁剛好有行人 A 推著嬰兒車
經過,甲竟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的情狀,將嬰兒車拉過來擋在自己身前,以避免被機
車直接撞擊。機車果然撞倒並損毀嬰兒車,現場散落一堆民生用品。
原來 A 以該嬰兒車作為購物車,嬰兒車內並無嬰兒。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覺得基本答案應該有毀損+緊急避難
後來覺得是不是可成立殺人未遂+不能未遂+緊急避難?
然而實際上並沒有嬰兒存在可對其生命法意造成侵害
判處殺人未遂好像又太嚴重了
請問大家有其他看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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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身障四等書記官刑法第二題
甲在穿越馬路時,驚覺有一機車失控向自己疾駛而來,甲身旁剛好有行人 A 推著嬰兒車
經過,甲竟不顧嬰兒車內可能有嬰兒的情狀,將嬰兒車拉過來擋在自己身前,以避免被機
車直接撞擊。機車果然撞倒並損毀嬰兒車,現場散落一堆民生用品。
原來 A 以該嬰兒車作為購物車,嬰兒車內並無嬰兒。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覺得基本答案應該有毀損+緊急避難
後來覺得是不是可成立殺人未遂+不能未遂+緊急避難?
然而實際上並沒有嬰兒存在可對其生命法意造成侵害
判處殺人未遂好像又太嚴重了
請問大家有其他看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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