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釋憲216 法官得自行審查行政命令? - 考試
By Hardy
at 2016-12-13T18:55
at 2016-12-13T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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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文爬到這篇,感覺跟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申請釋憲被駁回的案子有點相像,
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以下資料引自[一起讀判決]FB專頁
一、酒駕與吊銷駕照(錢建榮法官)
(一)102年3月1日修正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5年內(酒駕)
規定2次以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第68條第1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三)交通部102年函:「102年3月1日以後有酒後駕車行為,且行為前5年內曾有..(酒駕
)..紀錄之客觀事實,..,應依第35條第3項裁處(吊銷駕駛執照)」。
總結來說,5年內酒駕吊照的規定是102年施行,但交通部自己的解釋是,只要違規「行為
日」往前回溯5年內,曾有兩次酒駕,就可以依照 #第35條第3項 吊銷駕照。再加上 #第
68條第1項,其他種類的駕照(汽車、機車)也會一起被吊銷。
錢建榮認為上述規定、函文均係違憲,並聲請對釋字699補充解釋。
#釋字699號解釋 認為:「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照及其他各級駕照、吊照之後,三年內
不得考照」之規定 #合憲。
#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指出:
(一)法官聲請釋憲必須 #客觀上提出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不能只有疑義,或條
文還有合憲解釋之可能。
(二)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的「5年內」既然沒有明白表示起算點,#法官可以自己合憲解
釋作成裁判。
(三)釋字699已經針對第68條第1項規定作成合憲解釋,解釋最後要求立法者針對不同情況
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得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妥適處理。聲請人並沒有具體說明
,有再補充解釋必要。
(四)聲請人表示,可以透過合憲解釋來認定起算點為「施行日」之後,那麼第68條第1項
吊銷各級駕照規定是否違憲,和本案訴訟沒有裁判上影響。
(五)錢法官還針對第68條第2項聲請解釋,但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並不是本案適用的法律,
也不受理。
※ 引述《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之銘言:
: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某條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 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 B
: (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 (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
: (C)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解釋
: (D)法規命令乃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
: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質疑其效力
: ---------
: 大法官的職責 也有包含解釋法律和命令 門檻是1/2出席1/2同意
: 若法官也能自行審查 那大法官的這個權限不就形同虛設?
: 若C把應改成得 會變成對的嗎?麻煩高手指點.. thanks
--
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以下資料引自[一起讀判決]FB專頁
一、酒駕與吊銷駕照(錢建榮法官)
(一)102年3月1日修正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5年內(酒駕)
規定2次以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第68條第1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三)交通部102年函:「102年3月1日以後有酒後駕車行為,且行為前5年內曾有..(酒駕
)..紀錄之客觀事實,..,應依第35條第3項裁處(吊銷駕駛執照)」。
總結來說,5年內酒駕吊照的規定是102年施行,但交通部自己的解釋是,只要違規「行為
日」往前回溯5年內,曾有兩次酒駕,就可以依照 #第35條第3項 吊銷駕照。再加上 #第
68條第1項,其他種類的駕照(汽車、機車)也會一起被吊銷。
錢建榮認為上述規定、函文均係違憲,並聲請對釋字699補充解釋。
#釋字699號解釋 認為:「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照及其他各級駕照、吊照之後,三年內
不得考照」之規定 #合憲。
#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指出:
(一)法官聲請釋憲必須 #客觀上提出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不能只有疑義,或條
文還有合憲解釋之可能。
(二)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的「5年內」既然沒有明白表示起算點,#法官可以自己合憲解
釋作成裁判。
(三)釋字699已經針對第68條第1項規定作成合憲解釋,解釋最後要求立法者針對不同情況
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得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妥適處理。聲請人並沒有具體說明
,有再補充解釋必要。
(四)聲請人表示,可以透過合憲解釋來認定起算點為「施行日」之後,那麼第68條第1項
吊銷各級駕照規定是否違憲,和本案訴訟沒有裁判上影響。
(五)錢法官還針對第68條第2項聲請解釋,但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並不是本案適用的法律,
也不受理。
※ 引述《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之銘言:
: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某條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 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 B
: (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 (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
: (C)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解釋
: (D)法規命令乃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
: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質疑其效力
: ---------
: 大法官的職責 也有包含解釋法律和命令 門檻是1/2出席1/2同意
: 若法官也能自行審查 那大法官的這個權限不就形同虛設?
: 若C把應改成得 會變成對的嗎?麻煩高手指點..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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