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鐵特運輸營業民法一題有關質權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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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欠乙錢,丙將自己之金錶交由乙以擔保乙之債權,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乙向
丙請求以現金清償該債務,丙得如何抗辯?
A 主張以該錶抵償債務
B 主張緩期給付
C 主張分期付款
D 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答案是D
這題應該是考質權吧
依民法884可以第三人之動產作為質物
所以丙可以其金錶擔保甲對乙之債務應該是沒問題的
而質權行使的方式
依修法後之民法893條第2項,可將質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以清償債務
那A為何不對
D選項部分,丙為何可主張自己非債務人作為抗辯?
請各位高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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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4-06-20
這題好像不是考質權,應該是考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6-21
民法745
Wallis avatarWallis2014-06-23
抱歉沒注意到甲無力清償…那我就不知道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14-06-28
因為錢不是丙借的,債務人自始都是甲,質物準用873-1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6-30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
Joe avatarJoe2014-07-04
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
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7-09
所以丙可選D 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而要主張金錶可以債務的
Olga avatarOlga2014-07-13
是借錢的債務人 "甲"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7-13
何況 不管是抵押人或是出質人 都只在該物價值內負責
即是 賣得之價金 "多要退,少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