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欠乙錢,丙將自己之金錶交由乙以擔保乙之債權,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乙向
丙請求以現金清償該債務,丙得如何抗辯?
A 主張以該錶抵償債務
B 主張緩期給付
C 主張分期付款
D 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答案是D
這題應該是考質權吧
依民法884可以第三人之動產作為質物
所以丙可以其金錶擔保甲對乙之債務應該是沒問題的
而質權行使的方式
依修法後之民法893條第2項,可將質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以清償債務
那A為何不對
D選項部分,丙為何可主張自己非債務人作為抗辯?
請各位高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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