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既了未遂的中止行為,之前念撲馬老師的書:
既了未遂的中止行為須要積極救助,才該當中止行為。
但是又看到李允呈老師的解題書(與刑法有約,解題趣2014版)第256-257頁寫到,
中止未遂的中止行為並無程度上的要求???
該例題題目簡述如下: 甲持木棒毆乙頭部,致乙昏迷在地,甲心生悔意,打電話
給不認識的乙妻-丙,丙未接到電話,甲索性在丙手機留言:妳家裡有事,
最好回家看看。丙雖不認識甲,但覺得怪異故仍回家查看,隨即將乙送醫,
乙免於一死。 此題李允呈老師的解題認為甲符合27條1項中止犯??
我實在認為不符合中止犯要件,連準中止也不算,請大家幫忙解惑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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