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亞軒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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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銘言:
: 如題
: 法律上來說
: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
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
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進幾分鐘甚至幾小時
  vs.
  三顆金屬顆粒,在空氣中行進幾秒

這兩種東西在人群裡亂竄,到底哪個致死率比較高?


何況以現代的醫術,在市區中彈,除非是雖小一發中頭或心臟等要害,否則有及時送醫的
話,要致死沒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講難聽一點,現在給你一把手槍三發子彈,要你在二十
公尺左右打死一個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應該不多,有打過靶的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當然,我不是要說往人群中開槍沒有殺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都有殺人故意,那
為什麼酒後在人群中高速飆車就沒有?我們應該正視這種情況的致死率,並詳細討論個案
的狀況,而不是用一句「酒駕的致死率低很多」「沒有殺人故意」等咒語就解決,而且這
其實可以用科學實驗證實:拿一群假人,先往它們開三槍開個三百次,再拿車往它們身上
撞三百次,看哪種撞況對假人們造成的傷害高就好。


總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較低作為理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除非有科學實驗證實,否則我
覺得很難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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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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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ookie: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11/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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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8-10-17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10-21
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Agatha avatarAgatha2018-10-25
法匠會來噓你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8-10-30
別擔心啦 這件事情民眾罵、法律系師生罵、法界罵
連法院內部肯定也會罵 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
Madame avatarMadame2018-11-01
人家地院法官 新手上路 給點機會
Isla avatarIsla2018-11-02
嘻嘻
Mary avatarMary2018-11-05
跟致死率完全沒關啊,故意是在檢驗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
知與欲啊,鬧區飆車常理來說行為人不會有殺人故意啊,因
為這種殺人行為對自己傷害性很大啊,那你朝人群開槍很顯
然可以判斷他有殺人故意。那當然通常狀況是這樣,但實際
上還是要靠客觀證據去定調行為人主觀故意。
Leila avatarLeila2018-11-09
這要沒有未必故意?
行為人知道超速在市區內開車回撞死“人”然後還做沒有故
意??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11-11
然後本案警察以殺人罪移送檢調只是為了甩鍋而已啦,鍋還
是檢院扛,怕刑責太低至少用185第二項吧...
Lydia avatarLydia2018-11-12
所以致死率哪時候被當成殺人故意的要件了?
Zanna avatarZanna2018-11-16
a大 知道是一回事但重點是結果發生有沒有違背行為人之本
意,這裡學說也很熱鬧啊,代表不確定故意跟有認識過失的
區別很難說清楚,更遑論實際上適用到案件。所以只能用各
種客觀證據去支撐飆車撞死人有殺人故意,但這幾乎很少可
能出現,所以就現階段來說我們頂多只能說飆仔只有過失,
除非警察有蒐證到關鍵證據囉
David avatarDavid2018-11-18
推樓上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11-19
S大,我舉例很少飆仔會用飆車撞死人因為對自己傷害很大,
這只是一種判斷沒故意的可能,實際上當然會有各種客觀情
事最後法院予以綜合判斷!然後打擊對方的某種部位也只是
一種證明行為人故意的方法而已,並不能輕易論斷行為人究
竟是何種故意,尤其是在普通傷害跟重傷害的案例上。
最後你舉的朝人群開槍跟自殺炸彈客其實很顯然地可以認為
行為人有故意,所以來比較飆仔撞死人的案件可能比較不恰
當。
Xanthe avatarXanthe2018-11-24
痾你都說行為人有掃射行為,這很難不被認為沒有故意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8-11-28
人家好好跟你討論 不懂在嗆什麼...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8-12-02
痾你也太激動了吧@@我上面有說飆仔不易有殺人故意的原因
那只是其中之一啊,我也沒說這就是個原則,只是就各種案
例得出的結論很難有飆仔成立殺人罪的可能啊。然後你提到
的掃射跟自殺炸彈客的案例,說真的,此等行為很難不被認
為不具有殺人故意吧@@
Dora avatarDora2018-12-04
科學檢驗最多只能用來檢驗"因果關係",無法用來定義"行
為"的社會意義。而"超時加班後精神不濟開車"跟"飲酒開車
"跟"競速飆車"的社會意義同樣都是"危險駕駛"。
若照原po說的用科學實驗來檢視行為致死機率高低去判斷有
無殺人故意,那刑法的故意理論體系就可以完全揚棄了,以
後要認定有無故意,就把該行為實驗個一百遍,統計一下,
致死率超過五成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就好惹,超棒
Damian avatarDamian2018-12-06
然後討論法學的前提就是要冷靜跟獨立客觀啊,輕易訴諸於
感性時,那樣也不用法院了,直接線上投票判決吧-.-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12-09
徐育安的文章 沒空可直接看最後面結論
Cara avatarCara2018-12-14
對人群開槍,這行為本身會直接聯結死傷結果;
Yedda avatarYedda2018-12-17
開槍與超速飆車相比,別忘了刑法有其謙抑思想。
Jacky avatarJacky2018-12-17
致死率可以是綜合判斷的一種標準 但不是唯一標準
Tom avatarTom2018-12-20
鬧區飆車,似乎還得加上失控等因素才聯結死傷結果
Poppy avatarPoppy2018-12-21
刑法的故意 和一般人心中想的故意 不能畫上等號
Xanthe avatarXanthe2018-12-22
你們討論的問題 在德國根本就是小兒科.不知道在氣pupu啥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12-26
有些案件的故意與過失 本來就「難以認定」!!!!!!!!!!!!!
現在要是有人要是可以肖想 可以一刀兩斷故意、過失
Dora avatarDora2018-12-30
那肯定是你法律讀得太淺!!!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1-02
只是在台灣 故意殺人刑期10年以上 過失致死最多2年
Zanna avatarZanna2019-01-07
德國因為認為故意、過失,難以認定!! 所以從刑期著手
Tom avatarTom2019-01-07
故意殺人五年以上、過失致死五年以下 刑期無縫接軌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1-09
或有學者建議重疊立法 故意殺人五年以上、過失致死七年↓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1-10
目的就是在處理故意、過失難以認定的某些個案問題
但台灣就很多人喜歡 認為故意過失可以一刀兩斷 乾乾淨淨
Edwina avatarEdwina2019-01-14
以上都是高點 刑法老師易台大的說法 我個人相當認同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1-19
台灣過失致死的刑度真的太輕了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1-19
易台大還補一槍 竊盜罪刑期五年以下 比過失致死還重
Elma avatarElma2019-01-21
由此得證 台灣人命不值錢
Megan avatarMegan2019-01-25
易台大常說的 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互相尊重吧
Kyle avatarKyle2019-01-27
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這還須要易台大來講...Orz
Linda avatarLinda2019-01-31
就185II 是有什麼好吵的
Doris avatarDoris2019-02-02
掛他的名字 講一句廢話 不知道用意何在
Mary avatarMary2019-02-07
黃榮堅的意欲無用論才是真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2-08
怎麼看都是過失,只是台灣過失判很輕;同歸於盡聖戰士才是故意
Sarah avatarSarah2019-02-12
我也不知道有啥好吵的啦 嘻嘻 都還沒個結論
你們就討論的好高潮 呵呵呵
Jack avatarJack2019-02-13
若真的無殺人之欲,就不會無故亂飆車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2-18
會亂飆車,就有殺人之欲,至少是有僥倖心態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2-22
補充:尤其在鬧街亂飆車
Olga avatarOlga2019-02-23
當初連勝文槍擊案,台下有個觀眾被打死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2-26
樓上要不要先定義飆車? 甚至大家有共識的話就直接寫入刑法呀
James avatarJames2019-03-03
槍手以過失抗辯,法院判間接故意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3-04
別拿槍擊案來類比, 除非台灣平常就允許民眾把槍帶在身邊玩耍
Kelly avatarKelly2019-03-08
呵呵
Kumar avatarKumar2019-03-09
酒駕、超速跟持有槍械都是不合法的,可以類比
Rae avatarRae2019-03-09
殺人是開放構成要件,駕車殺人跟開槍殺人都一樣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3-12
作答時,不宜動輒叫出題老師去修法
Rae avatarRae2019-03-15
刑法很少在類推, 考試做研究就不討論了, 實務是看法條在判的
Ivy avatarIvy2019-03-18
不確定殺人故意如果成立 接下來都會很難判 那攜帶槍械
結果彈出自動發射在鬧區,算不算不確定殺人故意?在西
門町廣場鬧區沒執照表演特技鐵圈大迴旋,結果飛出去打
死人,算不算不確定殺人故意?小吃店煮食物時未按規定
安全程序,以致多人食物中毒多人死亡,算不算不確定殺
人故意?這樣過失致死全部變蓄意殺人,以後只要死多一
點人就開始亂判一通,不用法理也不用邏輯,更不用根本
個別案件適用法律,只算人數跟民意就好啦 根本暴民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3-23
不會難判,未必故意要輔以可能性理論,你舉的例子可
能性都非常低...
Hazel avatarHazel2019-03-27
一直讓我誤以為是蕭亞軒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3-29
這篇到底在工殺毀 有人可幫翻譯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4-01
痾 南西竟然跑來國考版?不會是也要考國考吧=..=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4-05
難道黃老師才是先知嗎?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4-09
不會建構出死亡風險的判斷基準是啥 路上帶槍不算什麼
才算 在大街上亂甩足以殺人的兇器 不算死亡風險?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4-11
客觀構成要件該如何定義可能性?實務上要怎麼執行可能
性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這種可能性的出發點,現在是建
立在因為輿情譁然的情況下所設立,假如可能性客觀要件
立法且判決,一旦又未符合輿情,是否又要回到以前的判
斷基準?所有適用可能性法律的情況又要在立法定義一個
判斷基準?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4-14
你怎麼知道不小於 不小於是怎麼定義的,飆車有致死率
的調查?還是有帶槍突然發射率的調查?你的立論基礎有
正面嗎?哪來的重哪來的輕 都是你自己幻想的?
Doris avatarDoris2019-04-19
你所有的立論都是自以為的客觀理所當然,在學理跟具體
案件上根本沒辦法證明孰輕孰重,如果台灣真的要這麼幹
就像美國一樣加入民選法官,也不用按照法律了,就按著
一般人所認知的理所當然,然後假裝自己還是一個文明社
會就好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4-21
直接END 說這麼多 到時候還是依法辦理 過失致死 謝謝指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4-24
醫師有時會利用機會做衛教,法院發言人何不安排30分鐘做法教?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04-25
每次都是很匠氣的把稿子照唸, 沒概念的民眾當然還是氣pupu阿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9-04-30
痾,在討論風險高還低之前,不是得先討論該風險製造/提
高是法容許與否嗎?別激動,理性討論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4-30
法教30分鐘是能教個鳥毛,到時民眾解讀錯誤,又會說"啊
你們法院上次不是這樣這樣講"
法普教育是必須的的,但不是30分鐘就能解決滴
Sandy avatarSandy2019-05-01
人群中開槍是瞄準人群,相較於人群中飆車時是閃躲人群
,這是兩行為本質上的差異
Tom avatarTom2019-05-02
如果用致死率來判斷有沒有殺人的未必故意?那醫生執
行高致死率(成功機率很低)的手術只要失敗了就會有殺
人的未必故意?是這樣嗎ㄏ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5-06
樓上,所以行為的"社會意義"到底為何才會很重要啊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05-07
試問刑法的判斷基準為何可以不明確?更何況是牽涉到可
能判處死刑的刑法?到底在供三小
Kyle avatarKyle2019-05-08
你既然承認了判斷基準不明確,就說明此法根本無法正常
運作,尤其是刑法上,若是如此不明確,怎麼能產生人民
正當確信?又刑法幾無類推適用,可能性案例若牽涉不同
類型不同案件,是否又被拿出來類推適用,若無法類型化
,此種可能性理論就只是在無理取鬧而已,不如要求修正
有關交通法規的各類法條
Olga avatarOlga2019-05-13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試問要求改變現狀的是你,在這邊
罵的也是你,我目前不是在討論你想改變現況嗎?還是說
你根本就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呢?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5-17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5-17
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Hardy avatarHardy2019-05-18
飆車就有遇見可能會撞死人,但確信他技術不會撞死人,
所以為有認識過失,論過失致死,結案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5-21
樓上應該是具有多年實務經驗的大法官,說結案就結案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5-22
用的還是一般人網路上就可查詢得到的刑法法條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5-25
還不用更改任何一個字,果然大法官一出手,便知有沒有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5-29
真不曉得,大家法律系為一張考試及格證書,辛苦那麼久要
幹嘛
Freda avatarFreda2019-05-29
手術不是降低風險的行為吧,降低風險是降低既存風險
吧,病人的死亡風險,跟醫生開刀導致死亡的風險根本
不一樣吧(不要跟我說反正都是死),不然為什麼還要討
論醫療行為是不是傷害行為,就算退一步如你說的是降
低風險的行為,那跟討論行為人的主觀因素(故意過失)
有什麼關係,是不是搞混主客觀要件了阿
Jack avatarJack2019-05-30
人家好好解釋不合你意就說別人跳針
自己都講故意主觀難以證明了還要擴充故意的解釋範圍
Una avatarUna2019-05-31
就算照你說的好了,搓掉也是就客觀要件部分搓掉吧,
但不是在討論主觀因素嗎,還是你說客觀要件不該當就
不用再管主觀要件了?那是不是醫生不管怎麼樣都不會
該當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James avatarJames2019-06-01
早安,建議可以研究一下連勝文槍擊案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6-06
還有的是你明明就從頭到尾都在用”因為致死率極高”
來說明這樣一定會有未必故意阿ㄏ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6-09
Objection! 你不能用你的主觀代替他的主觀
你不是被告 你無法代替被告發言
Mia avatarMia2019-06-13
你根本就把你的主觀強加在客觀事實上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6-18
故意過失有些個案本就難以區分 如果你自認可分得一清二楚
那些因為你看得個案太少!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9-06-19
台灣的毒蠻牛案 在有毒飲料外瓶上貼有「有毒 會死 勿喝」
請問結果發生之後 他是故意還是過失
Steve avatarSteve2019-06-20
德國的偷兒勒死屋主案:兩小偷只想偷東西,早已設想萬一
被屋主發現怎麼辦 1.用花瓶砸暈 結果無效 2.用皮帶勒他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6-23
結果不慎勒死 法院判故意 小偷說 只想偷東西 如果要殺他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6-26
何必事前討論被屋主發現的萬一措施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6-27
兩小偷是在偷完離開時 才發現屋主已死 請問是故意或過失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6-29
真的是學很淺薄的人 對於故意過失的分辨能力 一個比一個
有自信!!!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7-03
德國案:難道你不知道 用皮帶勒住他人脖子 容易勒死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7-04
法官作以上認定 小偷說只想勒暈 此案於德國也是爭論不休
Freda avatarFreda2019-07-04
法律是社會科學,應容許一些裁量空間,相互尊重囉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7-08
主體在交通繁忙尖峰時段飆車競速,對於將有傷害他人生命
致死的行為結果毫不在乎,有預見可能性,我認為是未必故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7-09
講了一堆,法官要你死你就死,要你活就活,問題一直都是
法官的腦子,而不是法條。
Harry avatarHarry2019-07-12
未必故意跟有認識過失其實就是機率問題,朝人群開槍打中
人,一般人認知機率有多高?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7-15
在市區內飆車撞死人,一般人認知機率有多高?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7-20
市區超速違規超車的人有多少,是不是一有這行為就被評價
成殺人未遂?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7-22
闖紅燈肇事撞死人案例上也很常見,是不是一闖紅燈就未必
故意,構成殺人未遂?
Jake avatarJake2019-07-27
主觀問題還是以客觀證據來舉證...行為後在這過程中,有沒
有盡量去避免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不就是認定的關
鍵...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7-28
重點是:要有證據證明就算「撞死」人,也不違被告本意。
如果沒有此證據,不能將185的主觀,直接連到271的主觀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7-30
謝謝
Annie avatarAnnie2019-08-04
法官想要怎麼判自然會找到民國X年 或是滬字等等判例
想要考古都可以判他死 不想判只要可教化就好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8-08
所以個肥主張把主客觀混合理論的主去掉 就剛好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8-09
好像曾說想耍壞、當壞人
Mason avatarMason2019-08-10
自稱壞小孩,在市區以破百時速競賽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8-14
手槍有效距離25公尺
Noah avatarNoah2019-08-18
其實大家都知道是過失致死
但在新聞風頭上沒人敢這樣送 會被罵爆一頓
Elma avatarElma2019-08-22
馬面朝勝文臉射擊,穿出打死台下觀眾,判有殺人故意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8-26
馬面不認識台下觀眾,也沒想到勝文臉皮這麼薄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8-30
鐵塊和鐵砂比還蠻有說服力的耶
James avatarJames2019-09-03
如果沒有其他危險的跨越車道舉動,單純飆車這行為也
太難定義,應該要說超速~~樓上有開車騎車的人來自首
誰在市區從沒超過速限喔
Jacky avatarJacky2019-09-05
若照原po推論,是否任何與謝男相同之行為,即便無人傷
亡,仍均需以殺人未遂罪送辦處理?
Freda avatarFreda2019-09-09
所以假車禍向來都是詐保的最大宗
Annie avatarAnnie2019-09-11
我想問,謝嫌對於「失控」一事有所認知嗎?若其雖有認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9-13
知,但卻確信自己不會失控,但結果還是失控撞上導致傷
亡,是否就是你所謂的故意?此與刑法14條第二項差別為
何?
Ida avatarIda2019-09-14
你們新聞沒看完整,他是從車廠出來的,新聞去採訪老闆
的時候已經說他煞車有問題,他如果在筆錄說他是煞車打
滑的話就決定過失的走向了
Olive avatarOlive2019-09-19
如果他一開始就知道煞車有問題,還有在下班的市區競速
,也不是不能解釋成有容任的情形的
另外,我個人建議大家可以去看看實務上關於幫助詐欺的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9-23
判決,未必故意和有認識過失,其實就存於法官一念之間
而已,真的要推成未必故意,在論理上也不是寫不出來的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9-23
你的假設是是事實還是被告抗辯?如果他真的如同馬戲團
一樣能辦到這種三小時掃射都不會射到人不可思議的事情
,因而不小心打到人,說是過失好像也沒什麼不妥阿XD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9-24
如果只是被告抗辯,那就是無效抗辯而已
Jacky avatarJacky2019-09-25
不專業提供意見,請您想想罪疑唯輕原則+刑法19條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9-27
我已經回答了阿,無效抗辯就是在告訴你構成殺人罪,那
你能回答我的問題了嗎?
Jack avatarJack2019-09-27
我沒說不會構成,但我沒看到你的推論,可以回答我的問
題了嗎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9-29
開大絕是你開的吧,你的論述中一直把事實跟假設混在一
起討論,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想說什麼,只知道別人結果跟
你不同就開始攻擊別人,這到底要討論什麼?
Donna avatarDonna2019-10-02
到底要討論謝亞軒,還是你假設成立殺人罪的飆車行為,
搞得別人好亂阿
Una avatarUna2019-10-03
無法認同這篇的觀點
Edith avatarEdith2019-10-08
大部分人不認同你的觀點
Freda avatarFreda2019-10-12
你都用放火開槍推人入海來類比飆車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10-15
可能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可以用殺人罪起訴比方說謝亞軒
知道車有問題之類
但你舉的例子和本案都有不小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