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26-3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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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證交法26-3最後一句

不適用公司法27第2項規定

但公司法27第2項但書已新增修正"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了

那這樣證交法26-3這句是不是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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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空著手出門去流浪


卻老是裝滿了思念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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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4-12-13
對本條的適用沒影響,就默默無視那句就好
不用太鑽牛角尖
James avatarJames2014-12-17
就修法修一半呀,別管它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12-22
是說不適用公司第27條2項“本文”規定,所以跟但書規定
相符!
Dinah avatarDinah2014-12-23
證交26-3針對同一法人代表同時當選董,監,採主管
機關核准例外允許制(同條2項)所以不適用公司法27條
全部無誤
Steve avatarSteve2014-12-28
樓上這樣解釋好像有道理,感謝~但私心認為還是修掉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