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業務員及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可承作業務 - 證照
By Hamiltion
at 2009-01-20T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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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需要整理一些資料,
當初也是研究了很久才知道這幾張證照可以作的業務範圍,
就貼出來與大家分享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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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員及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可承作業務:
一、 證券商業務員 (即俗稱普業、初業)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1) 在證券承銷商為辦理有價證券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之人員。
(2) 在證券自營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代辦股務或衍生性金融
商品風險管理或操作之人員。
(3) 在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
、結算、交割、融資融券或為款券之收付、保管之人員。
(4) 在證券金融事業為融資融券業務之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或為款
券收付之人員。
(5) 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執行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之人員。
(6) 前五款所列證券商或證券服務事業之主辦會計、投資分析人員或內部稽核人
員。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
業務員: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
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註】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機
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3. 業務員應具備的資格與條件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六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
格者。
(2)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3)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
格證書者。
二、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即俗稱高業)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八條
(1) 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2)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
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
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
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3)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
,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
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2. 高級業務員應具備的資格與條件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2)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
格者。
(3)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4)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
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5) 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
,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
三、證券商財富管理顧問資格
說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必須為專責部門及專責人員,其人員資格另有特殊規
定。
1. 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二條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兩類:
(1) 管理人員:財富管理業務專責單位之各級主管、副主管。
(2) 業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外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2.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三條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1) 管理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高級業務員資
格;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業務員資
格。
(2) 須參加本公會所舉辦之 24 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班」,通過
訓練考試後,取得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
規劃顧問 (CFPTM,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專業證照者。
(3) 取得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專業證照者之上開人員,經該
人員所屬證券公司加強該公司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該
所屬證券公司遴選,申報本公會備查後由本公會發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登錄
證。
3.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四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介各種國內外商品時,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規
定者,應先申請核准經營,並應符合各業資格條件規範,人員之訓練亦應依各業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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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呀 女人
容貌和知識 擇其一吧
兩者俱得 兩者俱失 都是悲劇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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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也是研究了很久才知道這幾張證照可以作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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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員及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可承作業務:
一、 證券商業務員 (即俗稱普業、初業)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1) 在證券承銷商為辦理有價證券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之人員。
(2) 在證券自營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代辦股務或衍生性金融
商品風險管理或操作之人員。
(3) 在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
、結算、交割、融資融券或為款券之收付、保管之人員。
(4) 在證券金融事業為融資融券業務之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或為款
券收付之人員。
(5) 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執行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之人員。
(6) 前五款所列證券商或證券服務事業之主辦會計、投資分析人員或內部稽核人
員。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
業務員: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
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註】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機
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3. 業務員應具備的資格與條件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六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
格者。
(2)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3)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
格證書者。
二、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即俗稱高業)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八條
(1) 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2)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
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
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
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3)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
,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
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2. 高級業務員應具備的資格與條件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2)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
格者。
(3)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4)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
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5) 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
,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
三、證券商財富管理顧問資格
說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必須為專責部門及專責人員,其人員資格另有特殊規
定。
1. 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二條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兩類:
(1) 管理人員:財富管理業務專責單位之各級主管、副主管。
(2) 業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外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2.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三條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1) 管理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高級業務員資
格;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業務員資
格。
(2) 須參加本公會所舉辦之 24 小時「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班」,通過
訓練考試後,取得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
規劃顧問 (CFPTM,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專業證照者。
(3) 取得訓練及格證明書或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專業證照者之上開人員,經該
人員所屬證券公司加強該公司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該
所屬證券公司遴選,申報本公會備查後由本公會發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登錄
證。
3.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第四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介各種國內外商品時,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規
定者,應先申請核准經營,並應符合各業資格條件規範,人員之訓練亦應依各業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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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俱得 兩者俱失 都是悲劇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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